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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起刑点降低了,其他犯罪呢?
2006-10-24
楚一民
    据10月20日《信息时报》报道,为“重拳严惩入屋盗窃”,日前,广东省高级法院已原则同意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从目前的2000元降到1000元。

    很明显,盗窃罪起刑点降低,实质也就是针对此种犯罪立案标准的提高,增加了刑法制裁适用的范围和严厉性,这对保护公民财产权、震慑打击盗窃行为,将起到一定作用。

    既然降低犯罪起刑点、提高立案标准,好处如此之多,那么一个合乎逻辑的联想便是:其他刑事犯罪,是否也有调整起刑点的需要呢?

    比如,贪污、受贿这类广为公众关注的职务犯罪。众所周知,按照目前有关法律规定,无论贪污罪还是受贿罪,起刑点一般情况下均为5000元以上(而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实际执行的起刑点甚至更高)。同样是涉及财产侵害的犯罪行为,“贪”与“盗”之间,立案标准如此悬殊,让人难以理解。事实上,无论是从两者侵害的对象,还是社会危害性来看,贪污受贿比盗窃,都有过之而无不及。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私财产,而贪污受贿,除了财产之外,更严重侵害了公职行为本身必须的廉洁性,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玷污政府等公共机关的声誉。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不应和盗窃罪有如此悬殊。毕竟,就公职的廉洁性而言,再少的贪贿也是对这种品质的亵渎、败坏。再者,对于盗窃行为,即使达不到起刑点、无须接受刑事制裁,但还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但对于贪污受贿,一旦低于起刑标准,能惩罚行为人的就只剩下党纪、政纪处分了。

    再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虽然,根据最高检新修订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的立案标准比较过去已明确、清晰了许多,但细斟其中具体的起刑点,仍不免给人“过高”的印象,以“玩忽职守罪”为例,起刑标准有:“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的”——相比盗窃之类的个人侵权犯罪,亵渎公权之下的人身、财产侵害,不是更应该严厉防范和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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