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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调查
一桩离奇的撞车案
当事人否认交通肇事 目击者称交警曾搬移尸体
2006-11-02
本报记者 李丽
    

    “真不是我的车把他撞死的!”王守利,天津市蓟县农民,他所说的这起车祸发生在2005年8月。他于去年4月贷款10万元购买的四轮农用车,也因这起车祸而被天津市武清区交警支队扣押至今,“运输车停运1年多,我至少损失了11万元。”王守利说。

    2005年8月11日下午4时,天津市武清区碱东公路与武香路十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车祸,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当地村民曹文龙当场死亡。随后,武清区交警支队民警杨东兴,截获岳东坡驾驶的属王守利所有的冀ARA073号宇康牌农用四轮自卸货车,并认为该车肇事逃逸。

    王守利觉得自己很冤,因为“有人死了,你不能说第一个看到的人就是凶手。”而且,在驶过碱东路和武香路交口时,开车的岳东坡和坐在前驾驶位置的刘学并没感到任何异样,“一直是正常行驶的。”王守利认为,交警队之所以认定是自己的农用车撞了人,是因为“警车顺路追的时候,前面就我们一辆车。于是,我们的车被当作了肇事车。”

    而当天就在碱东公路巡查的杨东兴并不承认有“想当然”的这种事,称自己亲眼目击了事故发生,“我的车尾随大货车二三十米,快到武香路交口时,一辆摩托车因刹车斜着滑向了没有减速的大货车。但是,大货车没有停,开跑了。”杨东兴是在驾车追赶了二三公里之后将“肇事车”拦截下来的。

    武清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说,“曹文龙在采取制动过程中,车辆失控倒地,曹文龙及车辆在向北滑行的过程中,曹文龙头部与岳东波驾驶的冀ARA073号宇康牌农用四轮自卸货车后轮胎接触”。而现场的另一名协警冯志远在询问笔录中却说,“我的目光随着摩托车行驶的方向看过去了,我看见那辆摩托车斜着进了路口。到路口中间处正好撞在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蓝色货车的右后轮上”。

    王守利说,这两个执行公务的人都在现场,一个说摩托车倒地后滑行一段撞击,一个说直接撞击,说法出入很大,叫人难以相信。

    王守利虽然坚信自己的车并不是肇事车辆,但直到提起上诉后,他才找到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线索。

    高华是天津市宝坻区的农民,事故当天,他恰巧也驾车行驶在碱东路上,还差点“轧上”路旁的血迹。就在他离路口还有三四里地的时候,高华看到了由西向东行驶的王守利的车,“我还按喇叭跟岳东坡打了个招呼。”

    高华称,在路过出事路口时,有一辆警车在清理现场,时间是16时4分、5分。“开出去二三百米,我看到有车队也从路口过。车队过去后,事故车和救护车就过来了。”然而,交警队出具的现场勘察笔录中记载的勘察时间却是2005年8月11日 16时10分至35分。

    天津市蓟县农民朱直望和李宏光,同样也表示在路过路口时看见,一具尸体躺在路中间,两名警察正在挪动尸体,警察挪动尸体之后,随后看见救护车和勘验现场的警察赶到现场。

    王守利据此认为交警是在挪动尸体后才做的现场勘验。他坚持,“如果交警队确实是在这个时间段勘察的,那么,事故现场就不是第一现场:因为出事的地方不清理,领导车队就无法通行。”

    勘察现场的民警王玉春否认了高华的说法。“我们接到报警之后,马上赶到现场,在车队过去之前就处理完了。”随后,王玉春向记者出示了警方拍摄的现场图片,以证实所言不虚。

    对于当事人反映的本案中的疑点,本案的二审主审法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强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该案的一个重要证据,法院可以对公安机关提取的证据及相关的认定产生合理的质疑,比如:发现重要的相反的证据或鉴定结论重大失误等,可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或提取证据,但是目前法院还没有发现证据里有重大问题。至于有现场目击证人描述,看见公安机关在没有勘验现场之前就挪动了尸体的说法,李强说,被告律师并没有提供证据,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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