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7年4月11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特别报道
新闻出版总署通报的4名记者现状追踪
2006-11-08
本报记者 叶铁桥
    今年5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中华工商时报》、《中国食品质量报》等4家报社记者站记者孟怀虎、汪启明、卜军、陈金良以新闻报道为名,向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或诈骗财物的违法活动。据报道,这是近3年来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记者处理最集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这次处理的记者,都是各相关媒体地方记者站的记者。据情况通报透露,4人皆因涉嫌敲诈或诈骗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期处理结果是,对《中国食品质量报》社和《中华工商时报》社进行了行政处罚,撤销了其违规设立的记者站,吊销涉嫌犯罪记者的记者证。

    近段时间,这些案件又有了新的进展。

    《中国食品质量报》原四川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因指使非法聘用人员将生猪注水后售卖给食品公司,并将整个过程拍摄成录像带寄给这些公司,以“曝光”相要挟敲诈勒索,于2006年1月23日被拘捕。

    据井研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邹卫东介绍,此案已于今年10月开庭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汪启明有期徒刑6年,并收缴其用赃款购买的现代牌小轿车一台等。

    邹卫东说,法院一审认定汪启明敲诈勒索行为5起,手法一模一样,全是通过生猪注水售卖给食品公司,然后拍下录像带以“曝光”相要挟。第一起发生在2005年4月,受害公司是自贡人源食品公司,被索取1.2万元。第二起发生在2005年7月,受害公司是内江兴发食品公司,索要30万元。第三起发生在2005年10月,受害公司是自贡华润食品公司,索要10万元。第四起发生在2005年12月,受害公司是仁寿县一家肉联厂,索要4万元。第五起发生在2006年1月3日,汪启明指使其非法聘用的人员,将20头生猪拖到乐山市井研县城郊某猪场内注水后转运到井研食品公司销售,并将注水、转运、销售的整个过程及井研食品公司外部环境拍摄成录像带。随后汪启明利用录像带以“曝光”相要挟,对井研食品公司敲诈30万元。2006年1月23日,当汪启明向该企业索要10万元“宣传赞助费”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短短8个月内,汪启明敲诈勒索有据可查的就有5起”,邹卫东说,汪启明是刑满释放人员,在1998年就因敲诈勒索被判过刑,而从犯罪手法来看,现在的手法与以前的几乎毫无二致,“但他确实有记者身份,这样的人不知道是怎么混进记者队伍的”。

    2006年10月17日,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厅,《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怀虎因涉嫌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被上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公诉,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此案的公诉人、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田涛介绍说,孟怀虎的主要手法是,以写批评报道要挟“曝光”的形式,在浙江多家企业中强拉广告、收取“活动费”、为企业进行所谓的“形象宣传”,获取大量非法财物。现在公诉方认定的事实是4起为受贿,一起为强迫交易。

    田涛说,从他们掌握的材料来看,孟怀虎刚开始还有些收敛,但后来胆子越来越大。2001年进行此类操作时还会用单位账号,但2003年就不一样了,根本不走单位的账,而是自己直接拿钱。

    田涛说,孟的手法比较迂回,有别于一般的敲诈勒索。在勒索过程中,他不直接提钱,只是经常提出暗示,比如他涉嫌敲诈中石化杭州分公司的案件中,就反复跟该公司的人员提及“曝光可能会导致公司损失几个亿,所以应付出相应代价”。

    田涛说,从2003年5月到7月,短短两个月孟就涉嫌敲诈案件4起,现在公诉方提起公诉的事实“还只是冰山的一角”,“我们在他的账目上发现了来路不明的资金数百万元,但有些单位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出来协助调查,所以也就无从查起”。

    2005年10月18日,《经济日报农村版》原浙江记者站副站长卜军涉嫌诈骗被逮捕,随即被《经济日报农村版》编委会免去浙江记者站副站长职务并予以开除。11月9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一位姓付的检察官介绍说,检察院在2006年4月4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查明,2003年年初,卜军在《消费日报》社浙江记者站工作期间,与另一犯罪嫌疑人程成一起,利用记者身份骗取浙江省松阳县某建筑公司职工蔡迪华等人的信任后,以帮助“曝光”该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由,骗取受害人“曝光费”1.8万元。2003年5月,卜军和程成以同样手段骗取浙江省松阳县某村村民“曝光费”4万元。

    这位检察官介绍说,2006年5月8日,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决卜军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05年10月底,《中国工业报》社河南记者站常务副站长陈金良将曝光稿件传真给光山县领导,借机敲诈。2005年12月,陈称如果要撤稿,需给“活动费”两万元。2005年12月4日,陈金良在郑州市某咖啡厅收取光山县建设局罗某交付的两万元人民币时,被闻讯赶来的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2006年5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决陈金良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赃款两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