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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下载MP3侵权案一审胜诉
谁该为网络下载埋单
2006-11-18
本报记者 王亦君
    

    继去年9月一审败诉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公司)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今天上午在香港七大唱片公司状告其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对这七家公司拥有版权的137首歌曲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为此向百度索赔167万元一案中一审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这七大唱片公司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这七家唱片公司包括索尼BMG、华纳唱片、百代唱片、环球唱片等唱片业巨头,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最高的是华纳唱片,为54万元人民币。七大唱片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05年6月6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郑秀文演唱的《值得》、薛凯琪演唱的《快乐到天亮》等49首曲目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作为录音制作者所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在去年9月26日此案首次开庭审理前的一周,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步升公司状告百度下载MP3侵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百度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并赔偿步升公司6.8万元,百度公司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尚未审结。

    百度:下载内容提供商还是服务商?

    据步升公司介绍,去年3月,步升公司发现百度在MP3搜索下载服务中向用户提供了胡彦斌、许巍等演唱的《红颜》、《漫步》等46首歌曲,而这些歌曲的版权属于该公司。“这些歌曲的下载地址显示的都是‘http://m p3.baidu.com '',但我们从未授予过百度这些歌曲的版权。”

    百度公司对此解释说,用户申请下载服务时,百度为其提供的只是一个代码,“点击此代码后用户就进入链接到的其他网站,在这些网站上下载的音乐并不是百度提供的。”但步升公司认为百度应对其链接有无侵权进行检查并“完全能从技术上对未授权的歌曲进行屏蔽”。百度则表示,自己不可能也没有义务检查可能链接的8亿多个中文网页上的所有公开信息,并精确判断出它们是否侵权。

    步升音乐公司还指出,百度在网站上以“歌曲列表”的形式对歌曲进行竞价排行,并在歌曲列表旁刊载商品广告,这是在利用歌曲营利。对此,百度多次辩称自己从未对歌曲进行列表,广告也是网站上“一直就有的”。

    法院审理认为,用户并未向“百度”搜索系统发出查询指令,而是通过点击相关网页上的“MP3”、“歌手列表”等链接标识访问到载有涉案的“歌曲列表”网页;当用户访问下载涉案“歌曲列表”网页时,网页自动弹出的下载框注明该MP3文件来自“http://m p3.baidu.com ”,同时网页刊有雀巢咖啡、摩托罗拉手机等商品广告;其下载的MP3歌曲与步升公司出版CD中的歌曲内容相同,而百度没有已被授权的证据。百度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站上提供上述歌曲的MP3下载服务,这种行为已超出其所定义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应属侵权。

    对于一审败诉,百度副总裁梁冬对媒体表示:“问题的关键在于,提供盗版MP3下载服务的并不是百度,而是其他网站。百度只是根据用户的需求向他们提供一个搜索结果。”梁冬说,百度不愿意也不应该为那些不属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互联网上存在大量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服务,就算没有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服务,也不会影响用户通过其他方式去找到这些内容服务,并在事实上构成侵权。因此,百度被要求为这些不属于自己的盗版行为负责是不公平的。

    与步升案如出一辙,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一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仍是互联网搜索企业提供对侵权内容的直接链接是否构成对版权所有者的侵权。

    在去年9月26日的庭审中,百度的代理人辩称,作为提供下载链接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虽然提供了MP3文件格式的下载链接,但这些文件并不存储在百度自己的服务器上。百度自己并不提供音乐内容,不管是有版权的,还是没有版权的。换言之,百度只是通过搜索引擎抓取了一些网页,一些音频文件链接,然后把用户检索的关键词提取出来,做成排序榜单的页面,呈现给用户。由于目前多数音乐网站上的数字音乐格式的内容大多没有所谓版权许可,百度就是想在通过智能分析抓取来的链接中甄别出侵权与否,在技术上也很难做到。

    记者注意到,在今天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书中,法院采纳了百度的这一观点。

    判决书中称,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是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百度公司提供的MP3搜索引擎服务是以互联网中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其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搜索的内容来源于上载音频数据格式文件的网站,并受控于上载作品的网站,搜索引擎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因此,百度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务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

    互联网搜索服务官司缠身

    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网站,百度公司在一年时间里遭遇两起侵权官司并不罕见。互联网业内人士指出,从全球来看,搜索引擎服务遭到起诉的概率几乎是所有互联网行业中最高的。Google这家著名的美国搜索引擎公司同样官司缠身,有一种说法是,Google几乎每隔一天就会接到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

    据说,目前在中国的7000多家音乐网站中,只有不足20家拥有合法的内容提供权,之前,已经出现过香港三大唱片公司状告天虎音乐网侵权案、华纳状告榕树下网络音乐传播侵权案,这两个案件最终都以被告方败诉告终。尽管如此,并不能杜绝非法音乐网站的大行其道。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可能正是此次七大唱片公司下决心同时起诉百度——这个中文搜索引擎老大的原因。

    11月初,由于提供电影《无极》的网络下载,中搜在线被《无极》的版权所有者——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分别索赔122万元和118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中搜CEO陈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希望国家相关机构在制定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时,能够充分考虑互联网新技术和服务的发展情况,以及数以亿计的网民浏览视频、MP3等内容的庞大市场需求,在合理解决版权问题的同时,有效地运用好搜索引擎这个工具,为网民提供更好的内容服务。”

    网络下载服务何去何从

    记者今天采访的几名互联网版权保护专家表示,促进网络内容的版权化仅靠国家立法还远远不够。

    今年7月1日,我国首部网络版权保护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条例为搜索引擎提供了国际通用的“避风港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如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了国家立法,法律风险并没有因此就彻底消灭,中搜被巨额索赔就是证明。这些专家表示,互联网搜索引擎企业不仅要依靠法律提供的“避风港”,还需要广开思路,采取措施去化解各种潜在的版权纠纷。

    百度在步升一案一审败诉后,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曾经在北京就此案召开了研讨会,与会的各界人士表示,从当前国内外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现状来看,中国的保护是比较严格的,版权立法水平已经与国际接轨。但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水平比较低,在版权服务体系方面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授权机制,缺乏明确的版权使用价格标准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在这一现状下,中国互联网企业要承担比国外同行更多的法律风险。因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包括互联网公司,以及通信公司,更加迫切需要一个规范的、可操作的秩序。

    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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