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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主有没有权利向失主索要报酬
2006-11-21
羽翔
    郑州的杨金伟开了一家失物招领公司,专门为丢东西的人找回遗失物品,失主要拿回自己的物品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在不少人眼中,他这种收费行为违背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中央电视台11月18日)

    面对质疑与指责,杨金伟搬出《民法通则》第79条为自己辩护:“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他的自我辩护是虚弱无力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解释,失主需要支付的只是归还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即拾得者付出的成本,而并非报酬。除有悬赏广告的情况之外,拾得者无权向失主主张报酬。而失物招领公司作为企业,必须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若不能获得超出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经营者自然就成了冤大头。简言之,失物招领公司要想赚钱,就无法避免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产生冲突。

    在我看来,失物招领收费——更准确的说是求偿,目前于法无据,却未必违反传统美德。若非要拿传统说事,那就查查历史典籍或民间掌故。人们会发现,拾金不还固然不道德,但失主不给报酬同样是要遭受谴责的,甚至还不为法律所容——如《大清律例》说,在马路边捡到钱,必须5日内报官,如果有人领,“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不给报酬反而违了法。对于拾得者而言,拾金不昧自然是道德的,将失物占为己有是不道德的;但对于失主来说,别人拾到东西还给你,你却不给任何报酬,难道就一定是道德的吗?失主似乎并没有这样的道德特权。

    法律也好,道德也好,都体现着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是平衡的,否则就失之公允。然而,仔细检视笼罩拾得者与失主之上的法律或道德规范,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却是明显的。如果拾得者不归还遗失物,在法律上便构成了“不当得利”,失主可以诉诸法律,法院按侵权之诉处理;在道德上更是一败涂地,必定会招致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是,若是失主坚持不给拾得者适当的报酬,却是理所当然。

    毫无疑问,拾得者在权利方面是弱者。即使是在以维护权利义务平衡为重要任务的政府面前,他们的权利也常常被遗忘。按照法律规定,遗失物、埋藏物、漂浮物……几乎一切无主物,都归国家所有。拾得者如果无法找到失主,惟一合法的处置办法,就是无偿交给有关政府部门。

    拾得者对于拾得物,是否有一种善意的占有权?这种占有权是否能变成对失主的求偿权?法学家和立法者们需要回答。失主该不该向归还者支付报酬?有没有理由一毛不拔?道德家们也不能避而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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