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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缴纳标准无法有效遏制各地用地扩张
明年起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提高一倍
中央与地方仍然三七分成
2006-11-21
    

    本报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董伟)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提高一倍,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明年起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中央分成部分,按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任务分配给地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作出重大调整,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据介绍,现行征收标准是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当时全国城镇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人均耕地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

    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的1/3。现行的缴纳标准明显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实际水平,无法有效遏制各地用地扩张。

    新规定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征收等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三七分成体制。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征收范围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级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该费用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

    对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限期追缴。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加收滞纳金。

    在经费使用上,中央分成部分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地方分成部分,加上中央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参照各地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用地单位。由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整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增加用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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