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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宜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
2006-11-23
陈光豪
    据《华商报》报道:日前,陕西省19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流浪乞讨严重的地区将追究领导责任。据了解,这19个部门包括该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交通厅、卫生厅、团省委等。

    不可否认,多部门联合发文对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此番下文是由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联合发文,在理论上存在颇多问题。

    首先,有违法治精神。我们知道,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构,本来就应该尽可能与行政部门保持距离。否则,一旦具体的联合行为被诉,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法院如何“独善其身”,又如何在公众的心目中维护好中立、公正的形象呢?事实上,这一点已广为诟病,连一些法院也已深悟这一点,并积极改正。比如,重庆市高院就曾下发《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法院应行使独立司法权,不得再参与行政部门的‘联合执法’”。

    其次,我们还应考虑,一旦有关当事人质疑文件本身,比如质疑文件的处罚幅度有悖上位法,谁将成为“联合发文”的上级主管部门呢?

    应该看到,单就《意见》本身而言,它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有法院的参与,说其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欠严谨的,但实践中只能这么定性),不具有可诉性,即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当事人若对《意见》本身有异议,是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

    按惯例,当事人只有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那么问题又来了:中央有关部委并未成立相应的联合办公室,自然此路不通,而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被受理,就等于默认同级人民政府是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机关,显然有悖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由此看来,既不可诉,又无法走行政复议的路,那么,有什么正常途径可循呢?又如何保证联合文件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利益呢?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讲,法院与行政部门联合发文,比联合执法更加“错加一等”。

    一言以蔽之,有着中立性诉求的法院,还是少凑联合发文、联合执法的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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