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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叫停付三押一震动房屋中介
2006-11-24
本报记者 李松涛
    ■委托租赁业务利润等同于“差价”?
    ■部分房屋中介会一分钟内关门?
    ■租赁市场个税:国家一年损失数亿元?
    ■行政责任不能推到普通人身上

    委托租赁业务利润等同于“差价”?

    “是不是不让做委托租赁业务了?”北京鑫尊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军这样问记者。11月21日,刘军刚看到《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某些条款让他很意外。

    这个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由北京市法制办公布的,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我觉得这个规定不太对。”在刘军看来,这条规定似乎是将委托租赁业务的利润等同于“差价”。而在上月31日,建设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共同发布的《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明确规定禁止中介吃差价。

    刘军介绍,中介公司代理一套房屋的租赁业务所能获得的利润,是该房屋一年租金的15%~30%,“业主把房屋交给中介公司代理,中介公司要提供服务,是需要收取一定费用的,不能理解为差价。”

    据了解,在房屋租赁市场上,目前有三种交易方式:一种是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交易;另外两种则需要通过中介公司完成,分为居间租赁和委托租赁。

    居间租赁,是中介公司在帮助租住双方达成交易后收取相应的代理费,日后租金钱款收付由租住双方自行商定与完成。委托租赁,即由中介公司全程代理房主完成房产出租业务,由中介公司分别与客户、房主按约定期限收取、支付租金。“通过居间租赁方式,中介公司获得的利润是该房屋年租金的8%左右。”刘军说。

    部分房屋中介会一分钟内关门?

    “如果按月收取房租,会出现两个问题。”刘军说,中介公司会抬高租金,或者委托租赁业务大幅度减少。那些依靠委托租赁业务生存的中介公司,会因为这个管理办法在一分钟之内就关门。

    “按月收取房租,会减少客户资金在中介公司账上的时间和金额,减少中介公司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的可能。”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金育松说,但这种方式也会增加中介公司的成本和风险——“如果是按季度收取租金,中介公司一年面临客户违约的风险是4次,但按月收取的话,一年就有12次风险。”

    金育松觉得,如果按月收取房租,委托租赁业务所收取的押金势必会提高。因为,中介公司也要规避风险,而这对消费者显然是额外的负担。

    北京市目前有多少房屋处在租赁状态?官方并没有确切的数字。北京信一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市场部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北京市租赁年交易量84万套,其中通过中介公司达成的交易约为40万套,其中,委托租赁约为30%~40%,也就是约有13万套交易。而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则认为,北京至少有120万套房屋处于租赁状态。目前,北京大型经纪公司收付租金的方式主要以季度、半年、年度收取,按半年、年度支付房主。

    “目前中介极少按月收取,至少为押一付三。”北京信一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罗煜说,如果按月收房租,经纪公司将面临短收长付的压力,“委托中介公司租房的业主都希望立即拿到租金,如果中介公司每月收租金,就等于预先支付业主租金”。

    租赁市场个税:国家一年损失数亿元?

    据分析,这个《办法》出台的意图,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完善租赁登记、监管手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军说,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一直比较混乱,“租赁备案登记不到50%,因为业主都不愿意交租赁的个税”。

    罗煜也认为,“租赁市场的个税,国家一年要损失四五个亿”。

    不但如此,“租赁行业中也存在客户资金被挪用的情况,这两年出了好几起同类案件。”金育松说。

    然而,采访中,房地产经纪公司普遍对具体规定表示“不理解”。

    在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景晖看来,北京市出台的这个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有利于政府调控租赁市场、规范交易秩序,对投资行为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实施起来有难度。

    该《办法》规定房东出租房屋要备案并立即缴纳租赁综合税,税率是5%,同之前的20%相比,已大幅度下调。“但还是很难吸引房东主动去备案,因为大家都不愿意缴税。”胡景晖说,备案能够给房东带来什么好处,这个《办法》并未提到。

    行政责任不能推到普通人身上

    “我很关注这个《办法》的第十三条。”金育松说。

    该条规定,本市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这个委托单位就是指中介公司。”金育松说,但中介公司应该对承租者的行为负责到什么程度?

    不仅针对中介公司对房屋承租人的行为负责,该《办法》还对房东的义务作出了多项规定。

    如:房东须告知承租人遵守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如果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房东若违反以上规定,须承担法律责任。如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或者不按规定登记实际居住人员基本情况的,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签订责任书的,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能给房屋的出租方增加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说,房屋出租是一种经营行为,让房东去监督承租方的行为显然说不通。坏人办了坏事跟房东有什么关系?“这样做其实是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转移到了普通人身上。”

    张树义认为,出租房屋,房东的义务就是提供货真价实的房屋,不能欺骗承租人,如果房屋出现问题及时修复等,而承租人的行为是好是坏并不是房东的义务。“安全问题、计划生育问题都有相关的部门,不能把责任都转移给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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