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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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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最好不要随便以企业命名
2006-11-29
司马童
    

    待合肥市政府审批后,合肥市民政局将对389个路名进行整改。颇为引人注目的是,当初以企业名称命名的若干路名将作变动。譬如,“美菱大道”、“美丹路”并称为“徽州大道”,“荣事达大道”复名“阜阳路”等。(见11月28日《安徽市场报》)

    对于把企业名称或标识用以城市道路命名的做法,从其粉墨登场的那一天起,社会上一直就争议不断。曾有报道说,一家外资企业落户某开发区后,发现自己就处于一条以另一家企业名称命名的主要道路旁,于是很快向有关管理部门表示了不满。因为,这样一来,日后这家外资企业对外发出的每一封信函和宣传资料上,都将为道路命名企业做上一次“免费广告”。

    业内人士早就提出,企业品牌往往是很不稳定的,但道路的命名必须确保其连续性和稳定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道路名称的“含金量”,主要还看它的历史底蕴。

    近些年来,出于各种理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偿命名”,特别是道路、桥梁、广场等的“有偿命名”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更把这当做了提升企业对外知名度和增加政府建设资金来源的“双赢”举措。于是,人们看到,一边是如武汉,兴致勃勃地以政府下发“通知”的形式宣布,将部分地名冠名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地名冠名人,由冠名人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地名,并向市政府支付地名冠名费;一边却有一些城市已经停止了这一做法,如广州去年启动地名规范工程,不再允许以企业名称命名市政道路。

    笔者认为,“有偿命名”的摸索步子宜小不宜大,路名改来改去更需慎重。路名不是“橡皮泥”,朝三暮四地改来改去,对公众资源(如各类印有地名的资料、标识等)的损失和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可能比“命名不当”更直接、更显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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