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2006年11月28日报道,《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已经准备就绪,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涉及政府部门或者“政治敏感”问题的案件和因立法滞后而无法审理或执行的案件,一般不予受理,造成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难。更有一些法院明确对立案范围进行限定,如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为此,造成部分老百姓申诉无门。 这样的立案审查制度,事实上完全堵住了公民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而司法救济作为世界上公认的“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样的结果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它意味着法律不能成为一个公正的平台,意味着政府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意味着人治的张扬。为此,此次专家修改稿中设计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法院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对于这一修改,据悉会上争论也比较大。有法官提出,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或涉及制度层面,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这种案子会给法院很大压力,即使接了也很难解决,反而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是这样的吗?法院拒绝立案,不给任何理由,直接把社会矛盾踢到街头,让这个社会失去法院这个“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失去法律这个最公平的尺度,问题就解决了吗?没有!它只会使社会陷入弱肉强食和赤膊血拼的原始丛林,而不会将我们带进文明有序的法治社会。立法审查制度,在关键、重大、敏感问题上采取闭目塞听、充耳不闻的做法,事实上与掩耳盗铃的驼鸟政策无异,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助长群体性事件。 废除立案审查制度,给法院的司法工作乃至人大的立法工作都带来压力,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没有压力也就没有改革的动力,而足够的压力才能更快更好地促进司法独立和全面的法制进步。 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上,从来不缺乏高远的价值理想和口号,但往往缺乏具体的、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的程序正义做支撑。我相信,废除立案审查制度、代之以立案登记制度,这样一个程序正义的确立,是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实质正义的关键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