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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陈家山、新疆神龙矿难案宣判
八名负责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2006-11-30
    本报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崔丽 孙海华)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新疆阜康神龙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今天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6年不等。

    陕西省铜川市陈家山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两名被告人。法院经审理查明: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因井下瓦斯超标,于2004年11月23日、24日相继发生两次瓦斯爆燃,在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隐患没有彻底消除的情况下,矿领导研究决定恢复生产,责令矿工冒险生产作业。11月28日,作业工人在井下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5万元的重大事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陈家山煤矿矿长刘双明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判处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有期徒刑5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神龙煤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6名被告人。法院经审理查明:神龙煤矿于2002年7月设立,被告人姜金鹏任董事长,被告人刘君波任矿长,被告人任彦禄任主管安全的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该矿在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超量生产,矿井安全管理混乱,对有关监管部门多次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拒不执行。被告人苏金都在担任神龙煤矿安通部、技术部部长期间,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混乱,在没有采区设计、没有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布置采掘工作面。

    2005年7月11日,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83名矿工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事故当日,被告人苏金都作为矿上值班领导,擅离职守,致使该岗位无人指挥应急处理;被告人周福平作为当班调度员,在接到井下停电报告后,既未向矿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上述被告人作出3年至6年的有期徒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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