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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诈骗案频发凸显信用体系缺失
2006-12-06
王文波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巨额车贷诈骗案频发

    11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车贷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沙毅兵有期徒刑7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7万元;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沙毅兵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7万元。

    原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信贷员沙毅兵和韩鹏,2003年起从银行骗取汽车消费贷款29笔,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1600余万元至今没有归还。沙毅兵还单独在2003年至2004年间,不按规定审查客户汽车贷款材料,就发放贷款,致使汽车销售公司以伪造的虚假身份证、收入证明、房产证明、汽车销售发票等等,从银行骗取消费贷款9笔,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其中230余万元至今没有归还。

    记者注意到,近一段时间以来,北京市一中院连续审理了数起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进行诈骗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千万余元,多则超过亿元。

    今年9月初,涉案金额达1亿多元的国内最大一起车贷诈骗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该案主犯陈峥、施艺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建行宣武支行汽车金融服务中心主任李文学犯合同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两罪并处判有期徒刑20年。李文学在任期间,违反规定为蓄意诈骗购车贷款的经销商发放车贷共计1.3亿余元。案发后,尚有被骗贷款1亿余元没有退还。

    银行审核不严

    通过对这几起汽车信贷诈骗案进行分析,有分析认为,巨额车贷诈骗案件的频频发生,暴露出银行在汽车信贷发放等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诸多问题。

    而银行对车贷发放审核不严,使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有了可乘之机。突出表现在,银行过分信赖汽车销售公司对贷款人资信材料的把关审核和对贷款款项用途的监督,应当由银行相关人员亲自进行的家访、审核和款项用途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在现行车贷运行模式中,汽车销售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贷款成功后的提成。全力促成银行与购车人达成贷款协议,成了汽车销售商的首要目标。

    于是,受到利益驱使的汽车销售公司往往对购车人提供的资信材料并不进行严格的审核。因为,汽车贷款协议签订后,对贷款人的用款监督对汽车销售公司利益并无影响。

    银行内部对相关人员监督制约不力,成为滋生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土壤。从进行家访的外勤人员到最终签字的主管副行长,银行的车贷需经四层审核。但由于单纯追求业绩,加之业务量大,通常外勤人员和车贷中心主任就能对车贷审核起决定性作用,接下来的两层审核大多时候成了走过场,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制约功能。

    有决定权的工作人员受业绩考评的利益驱动,往往是轻审核、重放贷。有的甚至一天之内审核报批数十笔车贷,家访等审核程序根本不可能完成,但也获得了批准。另外与审查人员非同一般的关系,也使应履行的考核形同虚设,由此诞生了大量不合格的车贷。

    审贷过程基本流于形式

    社会缺乏诚信制约机制,车贷流程中的资料造假现象严重。在车贷流程中,不仅有大量的购车人提供虚假资信材料,汽车销售公司为了促成更多的车贷协议以获取利润,也不惜与购车人合伙作假欺骗银行。不符合条件的购车人与汽车销售公司心照不宣,炮制虚假资信证明,而银行审核把关不严、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不畅,加之当前社会缺乏个人、公司的诚信档案,致使虚假车贷案件多发。

    同时,由于车贷诈骗案件往往涉及数以百计的当事人,每个人的涉案金额也不多,侦查机关通常对存在诈骗嫌疑的购车人不予立案,导致公司、尤其是个人的造假成本与风险相对较低,甚至有的购车人形成了其骗取车贷的行为不需负法律责任的错误认识。

    专家分析认为,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所需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审贷过程流于形势,是导致风险管理失控,造成骗保、骗贷事件频频发生的根本原因。

    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保险公司实质上为银行分担了经营风险。于是,一些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只重业务开发,忽视风险管理,导致风险管理失控。

    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李记华说:“法律本身虽然有要求银行有审贷的一种非常严格的责任,但是银行基本上把这种责任转嫁到保险公司了。所以,它的审贷过程基本上流于形式。”

    专家建议,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之前,法院、银行、保险公司应该联合起来,先设立“个人信用情报共享平台”,对车贷黑名单上的客户在银行贷款及保险承保中加以严格控制,并与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

    本报北京12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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