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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中国“深喉”
专家呼吁立法保护举报人
2006-12-19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邢佰英
    从2000年递交第一封举报信以来,浙江省诸暨市的钟铁培就陷入了无尽的烦恼,他怎么也没想到,因举报了诸暨一起土地非法置换事件,自己跟被举报人的位置也“置换”了——被举报人没受任何惩罚,自己却被安了个“挪用公款”的罪名,遭受了3年零6个月的牢狱之灾。12月14日下午,刚刚出狱不久的钟铁培在北京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举报人权利立法研讨会上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近年来大量因举报引起的报复性惨案、冤假错案频频出现,如何对举报人实施有效的保护成了一个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学教授屈学武认为,举报人举报的问题,绝大多数是与政府的公权力有关联,举报人与公权力的掌握者双方力量悬殊,导致举报人面临着“羊”举报“虎”的困境。

    在力量上明显处于弱势的举报人,需要国家的公权力给予保护。“我国虽然在《宪法》中明确了公民有举报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除了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领域有一些比较笼统的法律规定外,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或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仅有的对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保障举报人或者证人安全的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哪个机关主要负责,具体由哪个部门来保护,这就容易造成互相推诿,谁都应该保护,实际上可能谁也没有保护,法律就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何家弘说。

    何家弘介绍说,实际上,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出台过文件,对保护举报人作出规定,但是,这些零散的规定,尚不足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体系。什么样的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保护?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哪些机构应该承担保护之责?如果失职或推诿当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问题,现行法律都没有清晰的答案,都需要在下一步的立法中予以完备。

    2004年8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施行了证人保护制度,曾被媒体报道为内地首创。但专家们认为,这仅仅属于司法范畴,适用范围有限。据介绍,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和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必要时,国家不惜重金,为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属提供诸如迁居、易容、改名换姓、重新安排工作等措施,直至实施终身保护。在我国香港,30多年来民众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其主要原因就是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取得了民众的信任。

    作为多年研究证人保护问题的学者,何家弘建议,频频出现的举报人惨遭打击报复的事例已经敲响了警钟,对举报人的保护,要放在证人保护的框架内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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