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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官员:
在华外资银行须接受反洗钱监管
2006-12-20
    

    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郭永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副局长蔡忆莲今天在京表示,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并开展业务后,必须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的监管并履行反洗钱义务。

    12月11日,随着《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资开放。根据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最快1个月内,可以在中国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明年2月、3月,转制成功的外资法人银行,可以全面经营人民币存取款业务。

    此前有业内人士担心,外资银行大量涌入中国,有可能导致洗钱渠道的增加。犯罪嫌疑人可直接到外资银行去存钱,达到藏匿黑钱的目的。有经济界人士甚至认为,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可能会增加中国政府查获黑钱藏匿的难度。

    蔡忆莲今天表示,根据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必须履行三个反洗钱义务,分别是:建立客户真实身份的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这三道反洗钱防线,构筑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屏障。这些制度,外资银行同样必须履行。

    蔡忆莲说,目前央行反洗钱局既接受中资银行报告,也接受外资银行报告。如果以外资银行作为洗黑钱的渠道,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控系统发现。不过她也表示,外资银行反洗钱的监管工作是央行实施监管的一项新课题,通过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应该可以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洗钱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将非法资金合法化。打击洗钱犯罪是破获贩毒、走私案件及遏制收受贿赂、贪官外逃和转移资金的有效措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一些权威组织提供的数字显示,发生在一国的洗钱金额,一般占到该国GDP的3%到5%。目前我国还没有做过这方面的具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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