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到8月间,黄智练频繁出入深圳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开户、取款。取款后,他把现金直接交给“阿雄”、“阿肥”及一个不知名的人。同时,他还到深圳市罗湖商业街的一个烟铺拿过两三次钱,每次都拿一二十万元现金回来。
同年5、6月时,黄晓燕也经常到深圳市的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或提取现金,她发现,一个叫“黄娟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是其本人,但身份证的姓名、住址等其他情况与其实际情况不相符。
黄智练和黄晓燕的背后是一个叫黄广锐的人。虽然两人都称“不知那些钱的来由,也不知黄广锐所干的是什么职业”,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认定:黄广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黄广锐,中国首例洗钱罪的案犯,他曾“从事”的“经营活动”——洗钱,据说是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
今年3月,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案作出了判决,在16名被告中,黄广锐是唯一一个因触犯刑法第191条构成洗钱罪的案犯。有媒体报道称,这是自1997年我国刑法增设洗钱罪以来,国内首例以走私罪为上游犯罪定性洗钱罪的案例。
今天,广西黄广锐洗钱案作为公安部与人民银行协作配合打击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洗钱一词源自美国,最初是指一家饭店老板把经常使用的脏硬币用漂白粉洗净,而法律意义上的“洗钱”则来自上世纪20年代。
当时美国芝加哥一个叫卡蓬特的犯罪集团经常组织实施贩毒、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但交易带来的大量现金却不敢存入银行。于是,这个犯罪集团的一个成员买了一个投币式洗衣机,做起了洗衣生意。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剩下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非法所得的痕迹就这样被悄悄地抹去。
如今,洗净黑钱的地方早已不再限于芝加哥的那家洗衣店,洗钱成了国际化的犯罪活动,我国1997年刑法也增设了洗钱罪。
15个月洗“白”了1.1亿元
黄广锐是黄锡填的老乡,他在走私集团中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走私得到的钱,若不经过他的手,永远也摆脱不了赃款的影子。
1972年出生的黄广锐,金融专业毕业后到深圳一家银行工作,多年的工作经验使他对银行的资金流转业务了如指掌。从2003年5月起,他在短短1年零3个月中,就将黑钱洗“白”了达1.1亿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4种方式是明确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当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成为目前洗钱犯罪的“兜底”条款时,黄广锐还在用着1997年的相对传统的犯罪手法——通过金融系统洗钱。
黄广锐在深圳两家银行开设了黄慧娟、黄汉炎、黄娟华、郑木雄、张锦场、戴巧珠、郑学熙等多个账户,当然,申请这些账户的身份证都是伪造的。
“黄娟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是黄广锐妻子黄海璇的堂妹黄晓燕,但姓名、住址等其他情况与其实际情况不相符;“黄慧娟”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是其妻子,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却是伪造的。
黄楚东、黄锡填、黄金成等人把走私所得货款打入这些账户,再由黄广锐立即提现或者转账后提现,把钱交给一个叫“阿南”的人;“阿南”将钱兑换成港币后,汇到黄楚东、黄锡填、黄金成指定的信兴国际贸易公司和永兴国际贸易公司等香港账户。
洗钱用的个人账户通常都具有短期内资金频繁大进大出的特点。从2003年7月12日至2003年7月24日,短短12天时间里,黄楚东就存入张锦场账户199笔,共5318万元;仅2003年8月8日一天,存入郑木雄账户的就有42笔,共2033.3万元。
黄广锐转款的报酬也非常丰厚,即所转款项换成港币值的千分之一。2002年至2004年8月,黄广锐为黄楚东转往境外的款项共约1.3亿元,共获利100万元左右;从2003年年初到2004年8月,共为黄锡填转款人民币8000万元,从中获利六七十万元;从2003年上半年至2004年8月,黄金成打入黄广锐提供三个账户款项共计1.3亿元,转款后其获利100万元左右。
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广锐明知是走私香烟款,而提供资金账户,接收和提现走私香烟款后转往境外,洗钱人民币112881405元的事实清楚,有黄广锐通过其开设的系列账户收取、提款的进账单、取款凭条等银行凭证等书证、证人证言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黄广锐亦供认”,驳回了黄广锐的上诉请求。
以洗钱罪定罪量刑的判例将增多
目前,各国在经贸、人员等方面的交往日益频繁,跨国的资金流动速度也明显加快。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济生活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仍大量存在,诱发洗钱犯罪的因素将进一步增多。
“洗钱犯罪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诈骗、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但我国直接以洗钱罪定罪量刑的判例还比较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说。
韩浩分析说,洗钱罪属于下游犯罪,而在刑法规定的洗钱上游范围比较窄,仅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类。同时,定洗钱罪需要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这在实践当中还存在一定困难。再加上法条竞合、吸收等法律原则和举证困难等相关问题,大量洗钱犯罪活动最终没有以洗钱罪的罪名起诉,而是以其他的罪名给予了打击。在司法实践中,从事地下钱庄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贪污、走私等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行为,一般都是以非法经营外汇罪来定罪处罚的。
但是这种情况会随着《反洗钱法》的实施而发生变化。这部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至七类,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韩浩认为,《反洗钱法》生效后,明确以洗钱罪为名量刑的判例会进一步增多。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表示,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密切相关,比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他们的犯罪目的之一就是要经济实力,要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包括贪污受贿罪,还包括恐怖活动,他们也是需要资金支持的。”他说,随着对下游的洗钱犯罪的打击,最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的时候,就应该把他们的非法财产没收。“从这个角度讲就是釜底抽薪,把下游犯罪遏制住,对上游犯罪是一个更好的遏制和打击。”
反洗钱领域基本法律体系已形成
《反洗钱法》中明确了“反洗钱”概念,即“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获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也在这部法律当中明确。
在法律生效前,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主要是通过将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核查,由公安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堵截。2005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确立了情报会商制度。
据了解,2006年以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举行了十次情报会商,对100多起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线索进行了研判,对其中43起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部署开展核查,并从中破获了一批重大案件,其中就包括今年9月浙江宁波市涉赌涉税洗钱案。
1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两部部门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这两部细则中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将被视为大额交易,需要由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业内人士非常看好这两部在2007年陆续生效的规章,认为它们将与《反洗钱法》一起构筑起反洗钱领域内基本的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副局长蔡忆莲表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有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内控制度。这个内控制度包括建立内部的控制环境和控制措施、对员工进行持续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合规和审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要有体系的评估和评价。
她指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要做好三个基本制度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客户真实身份的识别制度;二是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制度;三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这是三道防线,构筑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屏障。”
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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