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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说话
被“欠薪”的民工怎堪再被“欠法”
2006-12-21
邓清波
    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一份农民工讨薪案胜诉判决执行了3年多未果。岁末将至,该法院立案庭法官为了完成任务,反过来多次劝说农民工,让其撤销对欠薪者转移财产行为的起诉。(《法制日报》12月19日)

    当地法院的这一做法实在让人愤怒。事实上,当事人班俊连3年多来为了协助法院执行判决,一次次跑房产局、房地产公司和法院,光请客吃饭、路费等开支已经花了1万多元,当地法院却以种种理由,至今拒不认真执行相关判决,要说这不是漠视民工权益、背离执法为民的宗旨,实在难以找到更令人信服的解释。难道法官们要过年,农民工就不需要过年了吗?如果说不良商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欠薪”,那么法院执法不严,不认真执行判决为民工讨回薪水和公道,就是“欠法”,即在执法上对农民工有所拖欠。

    笔者以为,这种“欠法”比“欠薪”更伤民工的心,对农民工的损害也更大。如果只是被“欠薪”,农民工们总还能抱着希望求助法律,法律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农民工正当权益的底线。然而,当法律也被拖欠,则意味着这一底线失守,农民工将陷入彻底的孤苦无助的境地!如果说“欠薪”是寒冬酷雪,那么“欠法”就是雪上加霜,使农民工更加苦不堪言!试想,血汗钱被拖欠的农民工如果不能求助于法律,他们还能去求助谁?事实上,如果没有执法部门的“欠法”,则当前农民工遭遇的“欠薪”绝对不会如此严重。

    从更普遍的层面来讲,“欠法”不仅是指法院不认真执行判决,还包括目前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存在欠缺,司法体制本身存在问题,农民工本身的法律知识欠缺等等。现实生活中,正由于诸多“欠法”现象的存在,才使得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禁不止,未能及时得到法律的遏止,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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