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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宁、吉林蛟河两起矿难责任人被判刑
2006-12-22
    

    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崔丽)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日对两起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分别进行公开宣判,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5个月不等。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云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曾繁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法院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曾文坤等其他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1年5个月不等或并处罚金。以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偷税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800万元。

    在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矿事故中,被告人曹会杰、曹会忠、刘金成、封国宝、李云鹏等煤矿有关负责人,在明知矿井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继续开采,导致邻近的蛟河市腾达煤矿发生事故,造成30名矿工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曹会忠等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上述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4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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