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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重大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283名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2006-12-22
    

    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董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对近两年来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在被提及的11起事故里,共有283名责任人受到了相应处理,其中包括省(部)级干部两人、地(厅)级干部28人。

    国家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在发布会上称,在这11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11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166人,其中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有45人;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省(部)级干部两人,地(厅)级干部28人,县(处)级干部62人,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74人。

    黄树贤说,在这11起特别重大事故中,处理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117人。如山西左云县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共48人。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参与瞒报事故的责任人员16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人员18人,涉嫌经济犯罪的人员7人。他们主要是违反《刑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违反有关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非法组织生产,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者收受贿赂,不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二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管理人员89人。如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和辽宁阜新矿业集团五龙煤矿“6·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两矿及公司的一些领导干部重生产、轻安全,对监管部门的监察指令整改不力,劳动组织和瓦斯管理混乱,对“一通三防”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留下重大事故隐患。他们主要是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超能力生产,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

    三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55人。如河南洛阳新安县寺沟煤矿“12·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等都存在着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问题,以上部门有1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方政府负责人22人。这11起特别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有关地方政府的负责人未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共有22名地方政府负责人,其中还有1名省部级领导干部。

    据悉,这11起事故分别是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东风煤矿的煤尘爆炸事故,中石油吉化分公司双苯厂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吉林省蛟河市腾达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河南省鹤壁煤业集团二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河北省邢台市尚汪庄石膏矿区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河南省新安县寺沟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铁工集团一局四公司四川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山西省左云县新井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五龙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特别重大空难事故。这11起特别重大事故,通过调查认定,都是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共造成535人死亡、1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4.1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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