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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票不能上飞机 受损失却得不到赔偿
北京市民挑战机票超售“国际惯例”
2006-12-27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拿着机票去换登机牌,却被告知飞机已经满员,只能改签到另一趟被延误的航班上。虽然我的当事人最终到达了目的地,但行程整整被延误了3个小时,购买机票时,南航为何不事先告知?”今天下午,北京市民肖先生状告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机票超售”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7月21日晚7时,肖先生手持当晚20时10分北京至广州的南航CZ3112航班的机票来到首都国际机场1号航站楼。在换取登机牌的值机柜台,工作人员动了几下电脑后,把机票和身份证退还肖先生,说他的登机牌无法办理,要找值机主任。

    值机主任对肖先生说,他的机票属于超售。现在的解决办法是:要么改签到下一航班南航CZ3110,预计21时30分起飞;要么改签到国航CA1329航班,20时即可起飞。在肖先生的要求下,值机主任给他出具了“CZ3112售票超售”的书面证明,并说公司允许超售,这也是国际惯例。

    在得知国航CA1329航班延误的消息后,7月22日凌晨1时,肖先生乘坐改签的南航CZ3110航班抵达广州,行程整整被延误3个小时。

    7月29日,肖先生将南航诉至法院,要求南航赔偿损失2300元。

    南航:这是国际惯例

    今天的庭审中,对于法官“何为机票超售”的询问,南航代理人、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赛军解释说,“机票超售”是民用航空业通用的一种飞机座位管理方法,英文称之为overbooking,就是航空公司的每一航班实际订座大于飞机客舱内可利用座位。如一个航班只有200个座位,航空公司在起飞前销售出去205个座位,假如刚好有5名旅客因故未到,此航班的座位就被充分利用了,假如全部已订座的旅客都按时到机场办理乘机手续,这时,5名旅客就有可能因为航班的超售满员而被拒绝接受登机。

    周赛军同时解释,这是为了最大程度减少飞机的座位虚耗。因为常常有旅客因各种原因买了票却没登机,这就给航空公司造成了损失,“机票超售”是国际通用的行业惯例,而且国家民航总局有规定,超售机票不能超过5%。“这就说明了机票超售是被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

    “当南航地面服务人员得知肖先生的情况后,立即启动了机票超售应急补救机制——肖先生购买的机票属于打折票,按规定是不能改签的,但我们还是立即为他办理了改签手续,并免费从经济舱升为了头等舱,同时派专人带领肖先生去头等舱休息室免费休息,提供了餐食。应该说,我们的补偿措施是非常及时到位的。”周赛军说。

    南航的三位代理律师认为,当晚肖先生接受了南航的这些补偿措施,说明双方的航空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在针对一个履行完毕的合同提起诉讼,毫无道理,请求法院判令驳回”。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7月底至8月初短短两个星期内,经过媒体曝光、发生在全国各地机场的因为“机票超售”而引起乘客无法按时登机、导致行程延误的事件就有10多起。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国内各家航空公司目前都存在“机票超售”现象,而且还内部控制着相关补偿规定。但是,“为了不引起更大的争议”,各航空公司都不愿意对外公布具体补偿办法。目前民航总局还没有一个针对“机票超售”补偿的具体规定。

    “机票超售”应否事先告知

    今天的法庭辩论阶段,肖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斌提出:“既然南航存在超售行为,为何在我的当事人购买机票时没有明确告知?”

    “机票超售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乘客,只是具体某一条航线的某个航班,我们不可能用广而告之的方法进行告知,这样就可能没有一个乘客来买这个航班的机票了。”南航代理律师表示。

    对于这种说法,张斌认为“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我的当事人知道他买的这个航班有可能因为机票超售,导致自己不能登机,肯定不会购买”。

    周赛军解释说,国家民航总局制定的《消费者航空旅行指南》写明了有关机票超售的各种规定,可以在民航总局的官方网站上查到。

    对于肖先生代理人“怎么保证每个乘客都能看到这个指南”的质疑,南航代理人表示“可能宣传力度不够,需要加大宣传”。

    记者咨询了北京律协航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的几名律师后得知,国外航空公司确实有“机票超售”惯例,但有两个基本前提:

    一,事先告知——乘客在购买机票之时,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超售”,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乘客自己。例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每一承运人都应张贴“航班超售通知”,并且要将该“通知”印在机票上,或者附随于机票的另一纸上。

    二,事后赔偿——所有因机票“超售”而被拒载的旅客有权获得经济赔偿,那些不急于出行的旅客可以选择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欧盟关于“超售”的赔偿则按航程计算,如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等等。

    由于肖先生不同意调解,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有选择的“国际惯例”

    今天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南航代理人表示,我国的民用航空业发展到今天只有短短的十几年,和欧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发展历史相比,确实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地方,普通消费者不了解也是正常的。

    在外企工作的冯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在德国法兰克福机场遭遇的一次机票超售,不过,当时被“超售”的旅客没有谁觉得“不幸”,因为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一整套应对超售、弥补旅客损失的制度——

    工作人员会告知所有经济舱的旅客,航班超售了,如果谁愿意主动改乘下一航班,将获得丰厚的补偿,包括四星级饭店的住宿及三餐、每天相当于3750元人民币的补偿金等。完善的服务、丰厚的补偿,使危机和矛盾自动化解。

    记者采访的一些律师表示,国外的机票超售现象不仅是因成为自愿者可以得到免费机票等补偿,更重要的是国外成熟的民用航空市场能够提供各方面到位的配套服务,如航班密度大,转签方便等。

    很明显,国内航空公司的“机票超售”,是一种有选择的与国际接轨,只保留了有利于航空公司的“惯例”,而将不利于航空公司的“惯例”抛诸脑后。

    他们认为,国内航空公司不向购票人明示所售机票的“超售”性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剥夺了购票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而在乘客被拒绝登机之后,除了安排其改乘下一航班外,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明显侵犯了乘客的正当权益。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为了避免损失而采取的举措,可以理解。但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要最大限度地赢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赔偿乘客损失的风险,而不能为了公司赢利而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消费者。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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