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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电案”是公民社会理性维权的进步
2007-01-04
黄利
    自2006年11月25日,广州颁布禁令“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以来,引起各界的广泛争议。政府一纸禁令一下,20万辆电动自行车便成废铁,20万市民的私有财产因此受到侵犯,3000多从业人员的劳动机会被相应剥夺。

    广州市的做法涉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宪法》,问题是,对此公民应该采取什么态度?是听之任之——反正公权力如此之大,“胳膊拧不过大腿”,还是采取过激方式闹事?抑或采取一种更加理性的方式进行反抗?

    广州市民叶存环的做法对此做出了很好的回答。叶女士将广州市番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成为第一起“禁电”行政诉讼案。此案将于2007年1月8日开庭。

    此案中,值得关注的是,叶女士并不是单枪匹马用“胳膊”去拧广州市政府的“大腿”。叶女士的背后是广州市自行车协会,协会的背后是对“禁电”提出质疑的法律界人士。去年12月6日,该协会发出了“为电动车用户提供法律援助的声明”,鼓励电动自行车用户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表达诉求。

    据了解,作为行业组织,自行车协会这次能站出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质疑”,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广州市“禁摩”的时候,电动自行车利益群体没有施以援手,此后,电动自行车利益群体也成了待宰的羔羊。电动自行车被禁后,下一个该禁的又是谁?这是自行车协会站出来的最终原因。

    叶女士的行政诉讼案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两个新思路。首先,非暴力、理性反抗地方政府部门是公民社会维权的基本方式。这个话题已讨论得太多,但至今这一做法并没有得到尊重。大家都知道,在美国任何纠纷都会演变成司法问题,都会交给法院来裁决。这应该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在我国,类似叶女士的对抗政府部门的案件虽然很多时候能够督促政府改进,但大量案件是无法胜诉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第二条思路是通过社会组织的力量对抗公权力。单个公民的力量是薄弱的,但单个公民组成的利益群体力量则是强大的。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里,国家、个人、社会组织三足鼎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社会组织牵制、对抗公权力,公民是抵挡不住公权力的侵犯的。在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里,政府决策,一定是各方利益妥协、平衡的的结果,而不是充当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发挥真正的作用。

    值得欣喜的是,除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外,中国真正自主的民间组织已经开始形成,民间力量终将成为培育公民社会,促使社会走向和谐的重要力量。广州市自行车协会的这一举动,不仅是在帮助电动自行车用户维权,也是走向自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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