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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海域有偿使用不等于收费
2007-01-13
    本报讯(苏敏)1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张穹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海洋局共同举办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5周年座谈会上说,目前,有少数地方对《海域使用管理法》仍存在模糊认识,执行中出现了偏差,认为海域有偿使用就是收费。

    他强调,事实上,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很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时就明确指出:“海域使用金属于权利金的范畴,它既有别于税金,也不同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张穹表示,国务院高度重视《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先后批准多个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不少沿海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仍有个别规定比较笼统,如海域使用金征收等法律制度需进一步细化。海域使用管理的不少内容应当体现在《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中。

    中国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提出,海域使用权应在《物权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并在《物权法》出台后及时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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