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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新政:
非深户籍员工和户籍员工享同等待遇
2007-01-15
    本报深圳1月14日电(记者李桂茹)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日前颁布,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户籍员工养老门槛降低,取消了非深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这意味着,非深户籍员工在养老的条件上和深户籍员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新规还包括建立了深户籍人员“延缴延退”制度、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等。

    据统计,截至2006年12月31日,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达426万人,其中约320万为非深户籍员工。目前已有近200名非深户籍员工在深享受养老待遇,月平均养老待遇约1100元。

    有关人士称:取消非深户籍员工的限制,也并不影响深圳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人口结构。因为深圳已经改革调整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使缴费基数高低、时间长短和待遇高低挂钩更加密切,对于缴费基数普遍低、缴费年限普遍短的劳务工而言,待遇也会较低。

    取消非深户籍员工须连续缴费5年限定。过去,非深圳户籍员工想在深圳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深圳连续缴费。新条例取消了这一条款,非深户籍员工在深养老条件与户籍员工达到一致,即“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在退休时累计在深缴费满15年”。比如一名深圳户籍的男职工,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交了10年养老保险费,那么他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费5年,并在65岁的时候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户籍人员缴费年限不够可延缴延退。深圳过去不少市民退休时,因各种原因缴费年限不够15年,按原规定市民在退休时,只能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新条例在户籍人员中推行了“延缴延退”的制度,即允许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户籍人员,有两种选择:一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二是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新条例还规定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就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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