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家门前那道熟悉的土坎,李成英已经很久没有迈过。“我到现在还不明白,我只是想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却为何落得手足反目、乡亲背离?”
风波源于3年前的一场土地开发。34户“女客”能否参与村集体收益分配,引发了村民间的争议,也搅乱了村庄昔日的平静。
她们是“编外村民”
2004年9月,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城郊的万花乡毗圪堵村决定,将本村剩余的600余亩土地全部用于居民小区“慧泽园”的开发。对于所得收益,拟按人头向“男户”村民人均分配,同时,“男户”还可以优惠价格购买小区住宅房。然而,这一切都与李成英这样的“女客”无关。
“女客”相对“男户”而言,指本村女性村民与非本村男性结婚后,因种种原因未转出户口的家庭。形成“女客”的原因很多:有些是男方为非农户口,致女方无法“农转非”随夫落户,有些则是男方到女家上门“入赘”……
由于户口留在本村,“女客”不能在其夫家享受相关权利。但在毗圪堵,她们的无权状态却也延续已久:不仅有时召开村民大会不被通知,没有表决权,更得不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连子女上户、入学也受到影响。
因我国先前实行“随母落户”的户籍政策时,“女客”子女却很难随母在毗圪堵上户的遗留问题,大部分“女客”子女至今仍无户口,上学报名都很困难,更享受不上国家的“两免一补”政策。
近年来,随着集体土地被陆续征购,土地收益不断增加,“女客”们开始面临最大的现实问题——“1994年以来,数次村集体土地转让收益都被‘男户’人均分配,每人领取了数万元,但‘女客’却没能领到一分钱。”
对此,“女客”一直心存愤懑:“我们从小生在毗圪堵,长在毗圪堵,结婚、生子也在毗圪堵,履行义务时和‘男户’没啥差别,可为何一到收益分配,就被划为编外村民?”
“我们是地地道道的‘两不靠’。虽然以前分配我们也该有份,但一次几百上千,数目不大,要了还会破坏邻里关系。这次不同,这600亩可是村里最后一块地,不争取再没机会了。”
据了解,此次征地的集体收益,仅现金就达2200万元,加上商品房优惠差额,总额突破3000万元,这对300余人口的毗圪堵村来说,的确不是一笔小数目。
34户“女客”决定,联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两届村委会的观念分歧导致不同结果
“女客”们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的王院生。经协商,王院生最终同意:如果村民赞成人数过半,“女客”即可参与分配。
“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是基本政策,只有待遇真正平等,生儿生女一个样,国家的‘一孩化’政策才能得到支持。再说,‘女客’户口本来就在村里,合法村民理应享受村民待遇。”王院生认为:“这个事儿,于情于法都说得过。”
10月23日,“女客”户向村委会上交了挨户征集的村民意见表,113户村民中有72户签字同意。10月29日,王院生据此与“女客”代表签署“协议”,同意“女客”参与分配。不同的是,“男户”不管家里有几口人,每人可得一份;“女客”则是以父母户籍为准,不管家里几户“女客”,都只分得一份。
虽然仍未能与“男户”完全平等,但“女客”还是接受了这个结果。之后,协议内容经村民大会公布,又在村里张榜公示,未收到村民任何正式反对意见。手执这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协议书,“女客”们才彻底放下了心,以为维权就此结束。
哪料,不久之后风波再起:村委会换届中,王院生卸任,新任两委会对以上“协议”拒不接受。
“自建社以来,毗圪堵从来没有‘女客’享受待遇的先例。”新任村委会主任吴祥表示:“村民有自治法,村里的事要由村民说了算。签协议前,没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及村民大会研究讨论,协议是王院生个人行为,不代表民意。再说,‘女客’拿来的意见书是她们从自己父兄处签来的,怎么能认定?”
其后,新任班子在村民中重新展开意见征询。“有人告诉村民,谁签同意,就把谁的钱给‘女客’分。”调查中,有“女客”向记者反映,一些受访的“男户”态度鲜明:“只有一锅粥,你多舀一勺我就少喝一口。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已经寻了婆家,凭啥还到娘家门上争吃喝?……”
最终,此次调查结果迥异:全村103户被走访村民中,93户不同意现任村委会接收“协议”,不同意率90.3%。
拿到这份与“协议书”意见完全相左,却同样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调查证明材料,“女客”们并不服气:“‘协议书’也有公章,凭什么判定无效?”
维权遭遇“踢皮球”
这场变故,将34户“女客”推上了长达两年的艰难维权路。
她们找到市信访局,工作人员一看材料,说这事明显有问题,但没直接处理,打电话到区里。区里又转到乡里,乡里有关工作人员说,村民有“自治法”,该由村里自己解决,问题又回到了毗圪堵的村委会。
“女客”们不甘心,又向省人大反映情况。省人大发函到市人大,市人大又转到区人大,就这样,两年多来,她们在乡、区、市有关部门转了不少圈。
一次,市里有位领导说:“农村有《村民自治法》,村民不同意给你们分,政府也没法干涉。你们这些村民,还到处上访啥?”李成英反问:“《村民自治法》大得过《宪法》吗?”那人没回答。
仅读过一年小学的李成英开始钻研法律,自学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在说起来头头是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固然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同时也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006年2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议纪要》发布并生效,其中明确规定: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应予支持。
时任宝塔区区长的祁玉江明确表态,支持“协议书”的效力。正当问题重现曙光时,祁玉江调往他处任职,“女客”问题再度搁浅。
村规民约大过法律?
近日,记者来到毗圪堵村采访。村主任吴祥说,给“女客”分了,“男户”就要少分,这事村里做不了主,还要乡政府拿方案。乡党委张副书记说,乡里只能指导此事妥善处理,从两委会开始做工作,但具体问题还得村里解决……
一个有明确法规可依的问题,为何迟迟难解决?
宝塔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巧芳告诉记者:《村民自治法》必须在《宪法》框架下生效,完全由村民决定是否分配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确,但因为“女客”在宝塔区是个普遍问题,实际操作起来却不容易。“宝塔区26个村有1万多‘女客’,如果都分配,就分不过来了。给你们解决了,其他人的问题又怎么办?所以这类问题咋解决,还要相关部门调研探讨。”王巧芳说。
“毗圪堵‘女客’问题的确令人头疼。”数次调解未果后,乡政府在一份提交区信访联席会的报告中建议:解决“女客”问题,涉及政策、法律和现实村情的利益分配,受工作职能所限,乡政府现有工作手段很难协调解决,建议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维权路上,“女客”们更大的压力来自村里。这个自小生长的村庄,在她们眼里仿佛一夜间变得陌生:原本和睦、互助的邻里,现在却分成“男户”“女客”两派,走在村里互不搭理,甚至还会冷眼唾骂,孩子们也不在一起玩耍。
“我们只是想要回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想到现在却是村不和、户不和、兄妹不和。”最令李成英心寒的,是自己一母同胞的3个哥哥,也坚决不同意“女客”参与分配,“当初肉断筋不断的亲情全没了。”
但是,这些更坚定了“女客”维权的决心:只有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才能解开哥哥们的心结,让他们认识到不是我们糊涂,是他们错了。
底气来自法律,但法院拒绝立案
早自一年前,毗圪堵村“女客”就找到区法院。没想到,申请立案的第一关就被卡住,她们又多次投诉到市中院、省高院,可最终还是没能立上案。2006年12月,13户“女客”决定赴西安求助律师代理。
刚刚接到“女客”的诉讼委托,律师车晓刚把握十足: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和高院“会议纪要”都把这个问题谈得很清楚,而且省内其他地区对此类问题的解决也已步入正轨。然而,其后的情况却令这位从业10余年的律师感到意外。
2006年12月17日,宝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厅,“女客”们递交立案的诉状被当场退回。工作人员不假思索地说:领导有要求,牵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案件一律不立案。之后,立案厅薛厅长告知:是否立案尚需研究,结果出来再通知你们。之后,律师又多次与法院交涉,仍被告知能否立案尚待研究,但具体何时研究,“谁也说不清”。
对此,车律师提出质疑:《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只要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原告和被告间存在明确的法律关系,案件归该法院属地管辖,不论是非曲直都应受理立案。省高院“会议纪要”也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权问题,应当归法院受理。
1月9日,主管立案工作的惠副院长告诉记者:“我们不是不立案,而是需要研究思考,找到解决问题的妥善办法。”她表示,目前宝塔区的此类问题比较普遍,但各乡、各村之间又有具体情况,问题十分复杂,所以法院目前正在组织调研,寻找能够更好解决此类问题的统一尺度。
“今天来立案,明天就给你解决问题,并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惠副院长说,“事缓则圆”,如何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取得更多村民的理解,再去解决这个问题,可能才是有效的方法。
“可是,法律是维护公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这道保护也无法寻求,公民维权还能走什么样的路?”车律师对此忧心忡忡。本报西安1月15日电
链接
1.湖南湘潭出嫁女告赢村委会
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宝塔街道办事处长塘村杉坡组的林冬梅婚后一直居住在本村,两个女儿户口也随她落在村里,却被村组以“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为由,不仅责任田没有了,相应的征地安置补偿费也分文未得。林冬梅母女3人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2004年4月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冬梅赢得了官司。类似这种情况,全村有不少于10人。
(2004年4月12日《长沙晚报》)
2.内蒙古28名出嫁女不满村规歧视依法讨回公道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的28名出嫁女得知本村村委会没有给予她们与男性村民同样的待遇,自此,她们展开了历时5年的维权历程,并最终赢了官司。2005年11月22日,她们终于拿到了法院执行回来的门脸房。
(2006年12月9日《中国青年报》)
3.山东禹城:有户口就该有口粮田
2000年1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禹城市的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彭庄村村民委员会上诉,维持原判。29岁的“出嫁女”刘崇晶告赢了娘家所在村村委会,依法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2000年1月20日《人民日报》)
4.陕西歧山出嫁女告赢娘家村2005年9月,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岐山县凤鸣镇南吴邵村第五村民小组给付出嫁女王晓云土地补偿费25100元。出嫁女王晓云诉南吴邵村五组征地补偿款分割纠纷案胜诉,成为当地一大新闻。
(2005年9月29日《宝鸡日报》)
5.广东25名出嫁女通过诉讼要回土地分红权
2001年10月17日,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分别收到了鸡山村梁桂红等25名出嫁女的诉状。她们状告鸡山村委会剥夺了她们的征地分红权。
香州区法院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很快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鸡山村委会制定的《鸡山村股份合作制章程》草案涉及村民的重大利益,但村委会却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能作为分配村民利益的依据。况且,这一章程剥夺了村妇女在婚后享有村集体财产的权利,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鸡山村委会应该付清
1999年至2000年的股份分红款2400元给梁桂红,1999年之前的股权因为超出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梁桂红的案子判决后,经香州区法院的调解,鸡山村委会付清了其余24名出嫁女的分红款。这20多名出嫁女随即撤消了起诉。在随后的日子里,鸡山村先后有50多名出嫁女的同样问题得到了解决。经过多次村民大会讨论,目前梁桂红等出嫁女的股权已经确定,她们继续享受村里的分红待遇。(2003年11月5日《现代农村报》)
照片:1月9日,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毗圪堵村“女客”准备再次前往乡政府“讨说法”。本报记者孙海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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