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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同等养老待遇是纳税人的权利
2007-01-18
沈峰
    

    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日前颁布,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户籍员工养老门槛降低,取消了非深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这意味着,非深户籍员工在养老的条件上和深户籍员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中国青年报》1月15日)

    深圳出台社保新政,让非深户籍员工和户籍员工享有同等养老保险待遇的消息一见报,就引发了一些网友的关注和留言,大多是称赞深圳的社保新政。笔者认为,深圳社保新政当然是一种进步,参与养老保险原本就应当是非户籍人员的基本权利。

    在过去十多年里,我们吸收先进国家经验,基本形成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应对正在到来的老龄化,也为解决中国劳动力主体的持续生存之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这一制度在各地生根时也留下了一些弊端,即对非户籍人员设定了种种障碍。如有些地方规定非户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要比户籍人员高,还有的地方要求非户籍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与其他险种捆绑等等,使外来常住人员不能与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社会各阶层和成员间的公平和平等所必需的手段。就外来人口在所工作的城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而言,尽管他们来自农村或者其他地区,但他们同样在为所在城市的发展作贡献,同样是当地财政的纳税人,没有什么理由不让他们享受本地纳税人可以享受的权利。

    按照“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外来人口理应参与当地经济发展、改革成果的分配,享有同当地居民一样的市民待遇。显然深圳政府开始认识到若从心理和制度上区别对待非户籍人员,这个城市就缺乏亲和力,就有损竞争力。毕竟作为一座现代移民的城市,外来人口,不管是白领阶层还是蓝领工人等等,他们都为深圳的发展建设出了力。

    事实上,每个纳税人都有权要求政府能够为他们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及公平有效的公共管理、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外来人员享有同等的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不是什么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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