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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态度
反乙肝就业歧视应立法
2007-02-05
本报记者 叶铁桥
    

    “在我国就业市场,涉嫌就业歧视的因素无处不在,比如年龄、性别、户口、婚姻状况等,大多数就业单位都会有相应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李坤刚副教授表示,因为是乙肝病原、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遭遇就业歧视的事件,近几年不断被报道。比如2003年,安徽芜湖某法院审理了我国第一起乙肝病原携带者状告政府招收公务员时的健康歧视案。而乙肝病原携带者以就业歧视为由起诉企业的案例就更多了,他们还联合签名,要求加强对他们这一群体的立法保护,但整体状况仍不容乐观。

    事实上,从医学的角度考虑,乙肝病原携带者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也不会通过一些常见的介质传播,而主要通过输血等途径传播。如果无合法的理由解雇乙肝病原携带者,不仅剥夺了他们的平等就业竞争权,而且会对这些人带来心灵上的伤害。李坤刚说,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雇乙肝病原携带者,就涉嫌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李坤刚表示,中国是个乙肝大国,感染者总计达到1.2亿以上,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0%,如果这一批人在就业市场上频频遭遇歧视,不仅会使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遭到破坏,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也认为,科学知识表明,乙肝病原携带者并不一定就是乙肝病人。在肌体免疫功能正常的情况下,病毒或细菌一般不会发病。同时,在一般性的工作中,乙肝病原携带者传染一般健康人群的几率十分微小,在建立了自我保护意识之后,可以通过个人自律防止感染。

    叶静漪说,以往用人单位拒收乙肝病原携带者的一个重要的理由多是出于医疗费用上的考虑。以前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因此,接受这样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可能就会面临其发生病变以后的高额医疗费用,因为乙肝和艾滋病都是现在几乎无法攻克的疾病,这就意味着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但是,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为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取代,用人单位的义务在于依法缴纳保险费用,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并不会带来企业成本的增加。”

    但她认为,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始点,没有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保障将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解决我国病毒携带人群的其他权利,其基础就是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

    叶静漪表示,有关健康就业歧视的问题,在有些国家已经或者正在通过立法。但在我国,尤其是法学界,真正开始关注健康就业歧视问题,也只是近些年的事情,而且研究不够深入,也不够系统。社会各界不应该忽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生存困境,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建立有效的反就业歧视机制。

    李坤刚也表示,据他了解,为了有效地反对就业歧视,英、美等国均建立了专门的机构:英国设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负责起诉有就业歧视的雇主;美国设立了“联邦平等就业委员会”,对就业歧视进行限制。这种机构的设立值得我国立法机关借鉴。

    根据有关报道,我国《就业促进法》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公众期待这部法律能够对制止劳动力市场中的乙肝歧视和其他所有的歧视起到积极作用。本报北京2月4日电

    链接

    乙肝并不可怕

    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乙肝病原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原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摘自《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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