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闭幕的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后,北京某报刊出一张大幅照片显示,当代表们就某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各路摄影记者和电视记者将镜头不约而同地对准代表和代表按着表决器的手。人们通过图片和电视镜头,可以清晰地看到某位代表按的是哪一个键,也可以知道他投的是赞成票,还是反对票抑或是弃权票。 作为一名媒体从业人员,我的确很佩服那些抢镜头的同行敏锐的眼光和敏捷的身手,这样的图片刊登在报纸上,这样的镜头出现在电视画面上,让人们看到了真实而富有动感的瞬间。但我的疑问在于,这样的新闻手法出现在与民主政治息息相关的人大代表投票表决时,有侵犯人大代表表决秘密的嫌疑。 按照我国宪法、选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在选举、表决时,可以使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所谓无记名投票,就是不让除投票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得悉投票人的选择意向,这实际上就是秘密投票。秘密投票来源于孟德斯鸠所倡议的共和政体,在他看来,共和制度有三个基本要素,官员的限任制、定期选举和自由秘密投票制度。 我们知道,即便在一个民主的体制下,由于利益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构成整个民主议事机构的各个体或者代表组织,可能产生某种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意见,选举人有理由相信,如果自己这种意见被他人得知,有可能遭到不同意见者的歧视、攻击或者报复。因此,这种意见体现在选举问题上,则表现出选举人不公开意见的自由。 不公开自己的选举意见,或者称为保守自己选举意向的秘密,一是能让选举人基于安宁、无担忧的心态自由行使选举权,二是能够实质保护不同意见者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三是可以避免选举人因意见公开而不敢在以后的日子里发表相反的意见。正是看到了秘密投票对民主的功能,当年意大利法西斯领导人墨索里尼就曾试图废除秘密投票制度。在中国,为了保障投票人秘密投票的权利,国家规定在人民大会堂等地设立了电子表决器,同时还通过法律规定,为代表设立秘密写票间。 在有些人看来,虽然人大代表的投票秘密应得到保护,但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它应当拥有比普通公民更大的自由,因此,新闻记者去拍摄代表们按表决器的手,不是泄露选举秘密,而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我看来,其实新闻自由和表决自由,是完全不矛盾的两种权利。表决自由表面上是投票人的个人权利,但基于其代议的身份性质,这种权利恰恰就是公众民主权利的具体化,它是实质的民主权利。而新闻自由,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满足了公众基于民主的需求而产生的信息自由愿望,是形式的或者过程的民主权利。如果以新闻自由为理由而允许新闻媒体泄露选举人的选举秘密,则是以形式上的自由和民主,破坏了实质的自由和民主。 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呼吁国家出台相关制度,禁止任何窥探选举人的投票意见,同时也呼吁广大新闻同人,为了维护民主,请您克制一下职业冲动,该回避时且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