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报道:日前,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一位副省级领导干部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的问题,并决定给予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位副省级领导干部在中央考察组即将和正在进行省委换届考察期间,为使自己能够进省委常委班子,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方式,指使、纵容8人为其进省委常委班子推荐拉票,并通过这8人给50多人(次)做工作为其拉票。有关通报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换届工作纪律,在当地换届工作中产生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倘将这则新闻缩编一下,就成了——某省,有个某副省级领导干部,因为违反换届工作纪律,被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像这样充满“某某”的新闻,谁看了,脑子也会变成糨糊,不知所云。面对铺天盖地刊登这篇文章的媒体,我们至今不知道那位副省级领导干部是谁?是哪个省的?被哪个部门查处了? 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我们有些人对于文字的运用、驾驭,可谓轻车熟路,潇洒自如。对于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多年来,一个“某”字,被运用得淋漓尽致,百用不厌。除了那些身陷牢狱的腐败者被曝光外,众多违规违纪违法的干部,展现给公众的总是一个“某”字,留给公众的,总是雾里看花般的猜测,而难睹他们的真实面目。 一则新闻通篇是“某某”,不仅有悖新闻报道规范,而且也容易失真,给人造成认识上的错觉。但谁也知道,一篇新闻报道,言必“某某”,不是新闻工作者不熟悉、了解事实真相,而是刻意做技术性处理,目的是为那些被惩戒者讳言、遮羞。 言必“某某”,我们为什么总是为违法乱纪的坏官讳言?也许,掩饰腐败者的真实姓名,是一种人性化表现。但我认为,这种温文尔雅的为领导者讳,是一种“假人性”、“假人道”——对非正义者的仁慈,就是对正义者的不仁慈。作为一位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乃至违法犯罪,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媒体真实报道某些官员的违法乱纪事实,从某种程度上讲,对广大领导干部也是一种教育、一种威慑。毕竟,人都有羞耻之心,视颜面为生命的为官者,他们更惧怕媒体的曝光。 从公众的知情权角度看,有关部门与媒体,恐怕也没有为腐败者掩饰真实姓名的权力。领导干部是否遵纪守法,是否勤政为民,是否得到荣誉或者惩戒,《宪法》都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在,有关部门与媒体动辄为一些违纪违法官员冠以“某某”,“蒙面”示众,不仅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也不利于公民正确履行监督权。 媒体曝光一些违法乱纪的官员,却动辄称“某某”,是掩饰了腐败者的“疮疤”,使他们能在“某某”的背后暗自窃笑,庆幸保全了颜面。但对公众而言,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蒙蔽和欺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