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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流动孕产妇先接生再登记
2007-02-06
    本报福州2月5日电(记者何春中)为应对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迟缓的状况,从即日起,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临产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先接收住院、接生,安全分娩后再办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资料登记手续。

    孕产妇死亡率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据统计,2000年以来,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迟缓,一直徘徊在30/10万左右,与“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4/10万”的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要求差距较大。其中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问题更为严峻,尤其在该省一些经济较发达、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问题突出。

    对此,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紧急通知》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福建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严格执行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领导小组,努力提高危重孕产妇抢救成功率。

    福建省卫生厅要求,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发现流动人口孕产妇,要动员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并及时通知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孕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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