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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开瓶费的“理”与“据”
2007-02-08
刘以宾
    

    《北京日报》2月7日报道:引发广泛争议的自带酒水之争在春节前终于取得一致意见。原本坚决支持餐饮及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改变立场,与市消协一起发布公告:不提倡设置此项规定。一些餐饮企业态度也开始松动,表示“我们会和消费者商量,收取约20元的开瓶费,但如果消费者坚持不给也就算了”。

    无论是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还是态度松动的餐饮企业,都显出了一种必要的明智。即使外国有收开瓶费的先例,鉴于中国国情,其实都不该动不动拿开瓶费说事儿。中国人向来注重和气生财,而可以不算武断地说,没有哪一家餐馆收开瓶费能完全避免给食客带来的不愉快。“酒水是餐饮业重要的利润来源”的说法实在有些滑稽,是不是就像如今的医院所谓“以药养医”一样,酒水最好宰人,必须靠这部分超额利润弥补菜食的微利甚至亏本?真要如此,就等于是不沾酒水的食客在分摊购买酒水食客的“超额”贡献,这无疑是另一种交易的不公平。

    站在餐馆方立场上想想,其收“开瓶费”并非一点儿道理都没有,日前败诉的某餐馆在申辩中所说的“消费者坐在我们装修豪华的酒楼里,要求我们提供了杯子、开瓶、斟酒服务,酒杯也是我们在酒后洗刷消毒……”等理由,也不能说不算实情。

    然而,动辄收取100元的开瓶费,的确毫无依据。酒杯的洗刷消毒、开瓶器的折旧能值多少钱?餐馆服务员毕竟不是歌星,100元究竟算是她的“出场费”、还是开瓶这个简单动作的劳动价值?再说,一拨人自带酒前来就餐,也许二三人,也许十多个,需餐馆方提供的酒杯数量肯定不一,所收费用自然也应有所差别。可见,100元的开瓶费标准并未建立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正是由于无据的索要,本来占的一点儿“理”也就变得无理了。

    消费者自带酒水去就餐,假如餐馆按照其服务成本合情合理收取一定费用,想必多数人还是可以接受的。例如每个酒杯收五角钱或一元钱,服务生开酒瓶的服务收取三、五元钱等等。不能不说,餐馆收取开瓶费的心理有其充分的社会基础,例如中国人太爱面子,太注重以餐馆为场所的亲情和交际文化,于是宠坏了餐饮业;借以支撑餐馆生意尤其是高档酒席的公费财力太雄厚,于是惯出了餐馆的傲慢。

    然而,毕竟是经济社会,一种交易的长期维持必须建立在相互尊重、公平等价的基础之上。凡事还是应讲个“理”即市场交易之理,凡事还是应凭个“据”即成本核算以及合理利润率之据。否则,消费者的感情一旦被伤害,完全可以用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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