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上午11时许,渝北区双凤桥派出所治安民警胡昌伟由于过度劳累,倒在工作岗位上,献出了自己年仅42岁的生命。胡昌伟因公殉职后,重庆市公安局局长批示“进一步总结胡昌伟同志忘我工作,忠于职守的突出事迹”。同时,市公安局还发出倡议,号召广大民警向胡昌伟同志学习。(重庆商报2月11日) 作为民警,胡昌伟无疑是优秀的,也是值得组织上肯定和向社会推介的。但是,我们大力提倡学习的重点,应该是他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而非其连续执勤20多个小时的“忘我工作”。因为,诸如此类的超出人体承受能力的非人性化的“忘我工作”,对社会大众来说,只会是不敢学不愿学,只会产生精神上的感动而非实际仿效的效应;从组织的角度而言,则是对尽职尽责员工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保护的缺失。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永远都是身体健康的忠于职守的员工,而不是以牺牲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换来的“忘我工作”典型。 长期以来,我们奉行的工作理念一直都是以工作为主,工作需要可以“侵犯”个人需求,而个人需求则绝对不可影响工作需要。正是这种价值取向,导致了“忘我工作”成为工作好坏或者说员工工作表现优劣的主流评判标准。而这种理念,把最重要的也是最有价值的“人”放在了次之又次的位置上。人是最可宝贵的资源,是最应该受到保护的。忠于职守不能用忘我工作来换取。进而言之,像这样的连续工作20多个小时,能谈得上保证工作质量,谈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忠于职守”吗? 工作要尽忠职守,但绝对不能到“忘我”的地步。鼓励“忘我工作”,其实就是鼓励侵犯私利。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永远都是第一位的,因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社会成员拥有一个高质量的生活。每一个人在单位是职工,在家庭是成员,以牺牲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来“忘我工作”,不仅仅是单位的损失,更是家庭的悲剧。我们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其中的要义就是以人为本。而“忘我工作”,无疑是与此相悖的。 因为“忘我工作”而牺牲了生命,虽然非此一例,毕竟还属少数。但从现实来看,因为“忘我工作”而或轻或重地损害了身体健康的员工则大有人在。英年早逝、过劳死、亚健康之类的词语成为居高不下的关键词,就是例证。除此之外,我们从历年的典型人物报道中,还屡屡见到为了工作亲人生病、去世不探望不省亲,生病不去医院,家庭有了急难之事也全然不顾等等典型人物“无情无义”的“典型事例”。无可否认,社会对“忘我工作”的一再肯定和称赞,宣传上对此类事例的一再渲染,无疑给了人们一个错误的导向。 要消除这类非正常“倒”在工作岗位上的现象,履行起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职责,首先就要弱化直至去除“忘我工作”值得称赞的评判标准。不仅如此,还要建立制度,防止这类行为的出现。比如,员工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多长时间,超过了本人要受批评,单位领导要追责。比如员工家庭发生了重大事件,必须要命令其返家探视,否则要受批评。比如员工不得带病工作,带病工作要处罚等等。一句话,一切非以人为本的理念都必须要清除。对员工,我们要多提“忠于职守”,慎提“忘我工作”。最好,是让“忘我工作”退出“工作词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