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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信访工作“阳光化”
信访人可要求举行听证会
2007-02-16
    

    本报西宁2月15日电(记者海忆水)今后,青海省群众在向政府部门投诉、信访过程中,如果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举行信访听证会。

    记者日前从青海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通过。根据这个办法,今后青海省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对下列情况可受理举行听证会:原办理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上级机关经过复查后,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但又未提出复核请求,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重大群体性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上级政府信访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办法》规定,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受理实施,信访人在听证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并影响听证结果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信访主持人的提问,并遵守听证会纪律,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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