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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着丧子之痛的农村老汉,在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的官司两审败诉后,以代理律师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再次走上法庭,起诉代理律师及其所在机构——
老汉败诉 怒告律师
2007-02-27
新宁 本报记者 洪克非
    

    诉讼时效过期 老汉输了官司

    2月8日,湖南省衡东县5楼的审判庭里,向大通情绪激动,不时挥舞双臂,吸引了众多人的注意。这次,他依然在原告位置上。而被告席上,坐着的却是他上一场官司中的代理律师谭志平以及所在单位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衡东县司法局。

    71岁的向大通是衡东县白莲乡双江村农民,他的儿子向焱明是江苏理工大学的学生。

    2001年7月的暑假,向焱明在帮他姐姐收稻谷时,不慎触电晕倒在稻田里。当天,恰好衡东县白莲卫生院一名医师就在附近出诊,于是这名医师被请到现场进行治疗。

    向大通说,医生当时把了脉,向焱明仍然有心跳,只是比较快。但是,在医生注射药液后不久,向焱明就停止了呼吸,离开了人世。

    向认为,本来是不会有什么大事的,因为电动打谷机的电压只有220伏,而且儿子触电后马上就脱离了电源,应该不会有很大危险。应是医生用错了药,导致死亡。而医院认为,向焱明在医生赶到之前就已经死亡,其死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001年10月,经过相关部门调解,双方签了一个协议。协议约定:此事未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鉴定,其性质不定;出于人道主义,医师出资1000元给向焱明家作为困难补助;经调解后双方再无异议,一次了结。

    虽然签了协议,但是没有做法医鉴定,双方责任并没有分清。唯一儿子的死亡之痛,不时撞击着古稀之年的向大通,他不甘心就此了结。在别人的指点下,向大通于2002年5月找到了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律师谭志平(曾担任该中心主任)作为代理律师接手此案。但此案没有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立案,而是普通的代理关系,至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双方则有争议。

    谭先期收取了600元旅差费和代理费,双方约定代理费是4000元。2003年3月12日,向大通夫妇起诉衡东县白莲镇卫生院,要求该院赔偿因医疗事故所致经济损失16万元。

    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原告和被告双方于2001年10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虽然提出这个协议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但是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不过,申请撤销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的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而协议订立的时间距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多时间。

    也就是说,此案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2003年11月26日,衡东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2004年4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向大通的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法律援助中心 索赔15万元

    两审判决给古稀之年的向大通再次打击。

    他认为:律师应该存在重大过失。因为他在2002年5月15日就找到了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那个时候离诉讼时效过期还有5个月时间。

    他决定:再找律师起诉原来的律师。在他的努力下,4个在衡阳市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都愿意免费为他提供法律援助。4人分别是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湖南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彬彬、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凌受波、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方耀。

    在一审起诉状中,4名律师分别担任向大通夫妇的代理人。后法院裁决,向大通的妻子因为没有跟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签代理合同,所以不能成为原告,于是代理律师就只变成了前两位。

    2005年1月,向大通起诉代理律师的案件在衡东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对象是被告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衡东县司法局以及第三人谭志平、向定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诉状称,被告作为专业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所指派的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法律常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了原告不应有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连带退还律师差旅费、代理费600元,以及重大过失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15.62万元。

    一天的庭审中,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2002年5月,向大通找到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谭志平接待了他,并收取了600元钱,此案作为收费的代理,而不是免费的法律援助。在此案一审开庭时,因谭出差,他又委托该中心另一律师向定华出庭。双方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三个:

    第一,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向大通称是2002年5月,因为600元的收据是当时开的,上面注明了旅差费、代理费。谭志平的说法是,收据确系他出示,不过当时只写了“差旅费”三个字,当时达成的意向是非诉讼合同,2003年3月正式签订代理合同,这时在原来的收据后面添加了“代理费”三个字。前一个日期尚在诉讼时效内,而后一个日期则已经过期。

    第二,是否知道向大通与卫生院签订的协议。向称到法律援助中心之后,就已经把这份协议给了谭,而谭否认知道这个协议。原告认为,谭志平作为代理律师,在代理官司时间是必须全面了解事实,不管他知不知道,都是他的不作为。

    第三,是索赔的15万余元是否有依据。原告律师认为,与卫生院的官司索赔16万多元,如果当时代理律师不导致诉讼时效过期,这种预期收益是完全可能获赔的。被告方则认为,即使诉讼时效没有过期,向大通也不一定能赢那个官司,赔偿更无从谈起。

    双方对授权范围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同样存在争议。

    这几个争议直接指向一个焦点。原告认为,作为代理律师,谭志平忽略了诉讼时效,并导致原告产生了巨大经济损失,而被告则认为,他们已经尽到职责,官司败诉不是他们的原因。

    衡东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在诉讼中,谭志平已经尽到了代理人的职责,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原、被告所签合同中对由谁向法院起诉约定不明,原告也未交纳代为起诉的有关费用及手续,因此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退还600元差旅费、代理费,驳回其他起诉请求。

    向大通再次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对于向大通因儿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向大通与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代理律师是否按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了义务等重要事实未能查清,认定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存在过错依据不足,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的责任和管理

    此案目前胜负未定,但引起了当地律师界的关注。

    向大通的一位代理律师称,这个案件是国内第二起类似案件,有相当的代表性。而作为起诉同行的代理律师,他们的理解是,“在维护这个行业的名誉,维护诉讼市场的正常秩序。”它的意义在于,对于法律知识相对匮乏的当事人和具有专家优势的律师,都必须调整双方的思维和定位,尤其对少数应付、敷衍、甚至出卖当事人利益的律师而言,此案是一声响亮的警钟。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罗万里介绍说,《律师法》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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