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崔丽 程刚)国务院建立研究就业工作问题协调机制;禁止年龄、性别等就业歧视;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大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 以上这一系列旨在增加和促进就业的新举措,出现在今天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中。草案共七章,六十四条。 据统计,到2005年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6亿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达2.7亿多人,比1990年年末增加1亿多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下;“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0万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今天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此外,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亟待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田成平说。 草案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草案明确了政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国家对促进就业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措施,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草案强调加大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展创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草案规定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国家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草案还规定了各项监督检查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