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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不宜“过敏”
2007-03-06
盛大林
    

    “3·15”还没到,消费者就向商家发起挑战了。这不,河南某媒体的“3·15特别行动”刚刚启动,就有一位女士打来电话,对饭店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的做法表示不满。饭店方表示,使用“1元卫生餐具”对消费者和饭店都是好事,因为餐具交由专业的公司高温消毒后确实安全卫生,而饭店也因此省下了大约一名员工的工资。但有消费者却认为,饭店本来就该给消费者提供消过毒的餐具。(《东方今报》3月3日)

    孰是孰非呢?

    首先,我觉得商家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是不明智的。一人1元,一桌也就区区十来元钱,这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其实很小,却给消费者以巧立名目的感觉。更何况,碗筷消毒的专业化本来为饭店省去了一笔支出,饭店把这笔钱用作“消毒餐具使用费”不就得了吗?俗话说:“从南京到北京,买家没有卖家精。”但精明不等于在一些细枝末节上斤斤计较,甚至让人一眼就看得出来;真正精明的商人应该是精于算大账,将精明隐藏起来,甚至以厚道的面目出现。

    不过,“不该收”不等于“不能收”。要论权利,饭店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却是没有问题的。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免费的服务。商家只要提供了某项服务,它就有权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休说饭店确实向专业消毒公司支付了消毒费,即使是以前由饭店自己消毒,饭店也可以收取消毒费。消费者可能都已经习惯了免费的一次性筷子、免费的打火机以及服务生的免费点烟,其实,这些服务都是可以收费的。成都市去年就曾发生过一起“筷子官司”:一名消费者因为被收了筷子费而将饭店告上法庭。诉讼的结果虽然是消费者胜诉,但法官那样判决的理由是酒店没有充分尽到明示的义务,而不是说酒店根本不能收取筷子费。

    在成都那起“筷子费”官司中,消费者质问:到饭店就餐要收筷子费,那收不收板凳费?收不收洗碗费?收不收场地费?我的回答是:上述这些费用,饭店都有权收。在笔者所在的郑州,就有不少酒店开始收取纸巾费、茶水费甚至还另收服务费,这在以前是见不到的。或许有人要追问:难道商家可以任意宰割消费者吗?不是的。消费者有一把“杀手锏”,那就是自由选择权。如果消费者认为饭店的收费不合理,完全可以“用脚投票”——此处不公道,自有公道处!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不会有“暴利”的“黑店”;即使有,也只能是极少数,而且肯定不会长久。

    民事关系,遵循的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在消费之前,都有一个协商的过程。谈拢了,就消费;谈不拢,就拉倒。这也是一种“双向选择”。在市场环境中(垄断行业除外),只要双方事先把各自的条件讲清楚而且没有强制性的行为发生,就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当然是好事,但也不宜“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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