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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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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检察院5年调研显示:
生存压力、情感因素、不懂法律
是女性犯罪三大原因
2007-03-06
本报记者 李丽 通讯员 王云光 王迪
    

    一份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报告显示:2001年到2005年,该院受理的女性经济犯罪案件(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侵犯财产罪)中,35周岁以下的青年女性犯罪嫌疑人有520人,占总人数的71.04%。

    “生存压力、情感因素以及法律知识的缺乏是造成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参与调研的检察官说,从犯罪危害后果看,女性犯罪大多是轻微刑事犯罪,而且大多数女性是被动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女性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运用,扩大适用缓刑的比例。”

    生活压力大导致犯罪

    调研报告显示,5年来,女性犯罪中,涉及发票类犯罪和非法经营罪案件最多,占到总数的47.3%。

    参与调研的检察官表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类犯罪案件、生产及销售伪劣产品案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案件近年来增幅较大。绝大部分女性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称这样做是为了生计、为了挣钱,很多女性的工资是家里抚养教育孩子、赡养老人、维持日常生活的重要来源。

    检察官认为,这几类犯罪案件的增长有着深刻的经济背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下岗女工中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的女性,再就业非常困难,生活没有着落,在巨大的生活压力下,女性与社会的矛盾越来越多,容易引发犯罪。另一方面,大量到京务工的农村女性都抱着淘金、致富的想法,可既无学历又无一技之长使得她们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这样,为了维持生计,有的人就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调研发现,5年来,来自外省市的女性占了女性经济犯罪的大多数,占71.17%,而来自安徽、河北、河南、江苏、四川等四省市的女性又占了外省市女性犯罪嫌疑人的47.60%。

    “目前,针对外来人口管理、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体制建设还不完善,有些人在利益驱动下选择了犯罪。”检察官建议,要加强对女性来京务工人员的就业指导,并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对应管理部门对女性来京务工人员进行动态跟踪考察。

    为感情铤而走险

    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女性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畸形婚恋因素日益成为导致女性经济犯罪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

    某杂志社原财务科长徐某为了满足其情人王某的用款需要,在未经单位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300万元的公款用作质押担保,为情人贷款24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为情人无法偿还贷款使得作为抵押的300万元公款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绝大部分女性对婚姻家庭、感情问题看得很重,相对男性而言,她们对感情的依赖性更大,有时她们不惜为此铤而走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敬波说,女性感情脆弱,对这方面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偏弱,处理问题也更容易感情化。而且,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女性受教育程度低于男性,从这两方面来说,女性较之男性可能更具提高自身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必要性。

    然而,调研报告中的统计数字却触目惊心:5年中,中学(含)以下文化程度的犯罪女性占到了72.5%。在非法经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类犯罪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多数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王敬波认为,女性本身有其特殊的心理特点,因此,针对女性犯罪也应该有特别的防治措施。她提出,要加强对女性的文化、法制教育;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避免因为歧视、性骚扰等不公平待遇引发的激情犯罪;建立系统的社会援助机制,包括心理疏导、就业指导、法律援助等各个方面。

    回归家庭更利于女犯改造

    调研报告还对女性犯罪嫌疑人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及适用刑罚的种类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逮捕为主要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为例外;而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宣告缓刑的比例明显偏低。

    从5年的统计数据分析,对女性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比例最高的是2003年,但是适用比例也仅仅为49.75%;而适用取保候审比例最低的是2005年,适用比例竟不足13%。

    根据统计,35岁以下女性犯罪嫌疑人占女性犯罪嫌疑人总人数的71.04%。这些人大多承担着教育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的重要职责,是维系良好的家庭关系的重要角色。不少女性犯罪嫌疑人认为,服刑会给他们的家庭带来负面影响,如降低家人的物质生活水平,使得家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产生心理负担等等。

    同时,调研组经过分析后发现,大多数女性经济犯罪案件的危害后果并不严重。5年中,女性犯轻微刑事犯罪的居多,即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刑罚的,占总数的68.17%,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更少,仅有22人,占总人数的3%。

    检察官认为,她们犯罪的原因多是由于一时冲动、生活所迫,或者是由于受到不公的待遇而采取非法方式解决问题。与严重的刑事犯罪相比,这部分女性犯罪嫌疑人本身社会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综合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当加大对女性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运用,扩大适用缓刑的比例。”

    “对女性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或者判处缓刑,不能超越法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可能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之后决定。”王敬波认为,“对非常依赖家庭的女性而言,回归家庭的教育改造可能效果更明显,更有利于儿童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本报北京3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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