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两会刚开,欠薪问题再次引起了代表委员的关注。方潮贵代表连续三年为被拖欠薪者呼吁,“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工资罪’”。(《工人日报》3月6日) 对欠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们是有目共睹的。我们说民工工资是民工的血汗钱,确实如此。民工为此付出了辛苦的劳动,以此养家糊口,而最后不但因为工资被拖欠带来心理上和生理上的伤害,还使有的民工为此走上绝路,家破人亡,甚至导致了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一些欠薪行为完全具有了刑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其实,从刑法的平等原则来说,我国的刑法对企业财产的保护设置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刑法规范,以从刑法的角度保护企业的财产。挪用资金犯罪危害的实质就是侵犯了他人财产的使用权,而拖欠工资行为的危害也是同样如此。如果对拖欠工资行为不治罪,就像甲打了乙要治罪,而乙打了甲不治罪一样不平等。何况,一些拒不付给民工工资,携款逃逸,骗取民工付出无偿劳动的拖欠工资行为比挪用资金犯罪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为此可以说,对欠薪行为治罪是我国刑法的应有之义。 值得借鉴的是,香港立法会去年通过的《2005年雇佣(提高第63C条所订罪行的最高罚则)条例草案》,把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罚,由现行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加大了处罚。并且像香港特区政府设立欠薪罪处罚欠薪行为的做法很多国家也有。 犯罪是社会的客观现象,纵然行政管理制度再完善,也杜绝不了一些人侵犯民工工资的犯罪主观恶意。当行政处罚无能为力的时候,刑法就应该站出来说说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