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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尚未判决 二审法院已知结果
2007-03-09
本报记者 黄勇
    

    1月26日,本版刊发了题为《拒不还债企业奇迹般告倒债权人》的报道:安徽省芜湖市17家拒不归还银行欠账近亿元长达10年之久,当芜湖市融信公司经过国家规定的合法程序,以550万元的代价从代表国家管理债权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手中获得债权,依法向这些欠账企业讨债之后,这些拒不还债企业反咬一口,以“债权转让无效”为由,将融信公司和长城公司告上法庭,并奇迹般地告赢了官司。

    记者追踪采访发现,此案审理过程中耐人寻味的是,繁昌县人民法院2006年6月对案件开庭审理后,迟至12月20日才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并于12月30日向原被告正式送达判决书,但记者获得的证据却表明,地方政法委早在去年12月13日,也就是象征着法院独立审判权、本应该严格保密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前的一个多星期,就已在一份给上级机关的《情况汇报》中提前披露了判决结果。

    更为离奇的是,地方政法委对这一判决结果的获取渠道,竟然直接来自于二审程序启动后才能介入案件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谓“专题汇报”,而此时,一审判决尚未出台,二审程序根本就没有启动。

    记者还了解到,此案为群体系列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诉讼标的额巨大,仅债权打包转让的额度就有550万元。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县级法院有权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上限为60万元,此案已经远远超出了繁昌县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作为被告的芜湖融信公司和长城公司在一审答辩中都依法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繁昌县法院却置之不理。而地方政法委在向上级部门的《情况汇报》中也对繁昌县法院这一明显的程序违法事实置若罔闻,致使此案陷入了从一开始就“带病操作”的怪圈。

    安徽省律师协会一位专家指出,法律是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其本身就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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