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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007-03-09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杨维汉 刘奕湛)“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整部草案的始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连宁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草案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三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必须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许多群众也提出了这一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制定物权法,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根据这些意见,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增加了有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等,以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以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明确了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鼓励、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五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不够集中、鲜明,应当把它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物权法草案吸纳了这一意见,将“总则”第一章章名从“一般规定”改为“基本原则”;在第一条就鲜明地指出制定物权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并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移到第一章,使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符合中国宪法的规定,全面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反映了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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