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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大代表选举决定草案提些建议
2007-03-09
盛大林
    

    在3月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同志作了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妇女代表名额,盛华仁说,七、八、九三届全国人大都曾作出过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上届的规定。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妇女代表比例,只达到20.24%,比九届低了1.58个百分点。为落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这是第一次对妇女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我国妇女的政治权利。关于农民工代表名额,盛华仁说,我国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在全国人大中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针对这些情况,《决定(草案)》专门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据3月8日新华社电)

    草案是拿来供大家讨论的,在此,我想提几点建议。

    在盛华仁的说明中,妇女代表名额问题和农民工代表名额问题分列第五项和第六项。但这紧挨着的两项,从表述来看,有“双重标准”之嫌:关于妇女代表名额问题,变“不低于上届”为“不低于22%”,并专门指出上一次“不低于上届”的规定没有得以贯彻。紧接着的农民工代表名额问题,作出了“高于上一届”的规定——既然此前的“不低于上届”没有得到落实,行不通,为什么还要作出“高于上一届”的规定呢?妇女代表的比例可以规定出明确的百分比,不妨也对农民工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有了“不低于22%”这样明确的规定,就能“切实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吗?也不一定。虽然“不低于上届”与“不低于22%”给人的感觉不同,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起草者的“态度”,但二者其实没有质的区别。根据报道计算,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妇女比例是21.82%(20.24%+1.58%)。在这个前提下规定“不低于上届”,实际上就等于规定“不低于21.82%”。上次的规定没有得到贯彻,变个说法就能保证执行吗?

    其实,“不低于上届”和“不低于22%”都只是原则性要求。这样的要求本身就过于笼统。比如“不低于22%”是对全国人大在总量控制中的要求,还是要求各省(区市)代表团中的妇女代表比例,都不低于这个标准?如果是前者,那么,每个省(区市)的人大都可以认为“本省(区市)的比例小一点没关系,兄弟省(区市)的比例高一点就够了”。其结果,已有先例。

    因此,要想真正落实“不低于上届”或“不低于22%”,必须规定得更明确,并把标准分解或细化。比如,规定每个代表团的妇女代表比例都“不低于22%”,或者规定哪些代表团要高于、哪些代表团可低于某个标准。更重要的是,一旦作出规定,就必须加强督查、严格把关。为了确保这样的目标,甚至有必要对同样实行间接选举的地市级人大也做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如果市级人大选举出的省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太少,就会给下一级的代表选举带来困难。

    没有听说前几次在作出“不低于上届”的规定后,各级人大在换届选举中都做了哪些具体工作。以前的规定屡屡落空的事实,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果真如此,不论是“不低于上届”还是“不低于22%”,也不论是妇女代表名额比例还是农民工代表名额比例,恐怕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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