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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平乡一被判刑警察重回公安队伍
2007-03-10
本报记者 许海涛文并摄
    

    9年前,河北省平乡县干警张智革持枪误伤一少年被判刑,近日,受害者发现张智革又当上了“警察”。记者接到举报后到平乡县进行调查。

    鸣枪示警误伤无辜少年

    1998年6月23日晚11时左右,平乡县李隆庄村17岁少年李建广等3人乘坐柴油三轮车回家,当车行至本村路口,拐下土路时,有人喊“停车”,因三轮车噪音大,司机没有听到,车上3人听到后,提醒停车,接着是一声枪响。三轮车停下了,一辆吉普车开过来。这时,人们发现,李建广被子弹击中,血流满面。李被连夜送到平乡县医院急救,第二天,转到邢台市三院抢救,一个月后转院到北京治疗。经法医鉴定,李建广为“头面部枪弹贯通伤”,终身残疾,构成重伤害。

    开枪者为平乡县重义町派出所民警张智革。但是该枪为平乡县公安局副政委闫某所有,闫是重义町一带治安包片负责人,当晚,闫把枪交给执行治安巡逻的副所长尚某,在公路巡查时尚又将枪转交给民警张智革。

    据称,这一带经常丢失公共电路设备,作案者开柴油三轮车。当天,张智革进行常规巡逻时,发现一辆三轮车开过来,示意停车检查,但车仍继续往前开,张智革鸣枪示警时击伤李建广。事发第二天,开枪民警及相关人员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李建广委托律师向平乡县人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在追究张、尚、闫3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3人赔偿李建广及其家属各项费用218万元,并由平乡县公安局负连带法律责任。

    1998年12月23日,平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智革枪击李建广案。原告、被告双方出示了各自的证据。据公诉人称,张智革原是平乡县治安大队成员,1997年正式调入县公安局。公诉人认为,张在执行治安巡逻中开枪为非法持枪。被告人作为一名公安干警,向三轮车方向开枪时应当认识到可能将人击伤,但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鸣枪示警),仍然向三轮车方向开枪,所以张是间接故意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报记者旁听整个庭审,并以《巡逻民警鸣枪示警,重伤少年索赔218万》进行报道。

    1999年春节后,李建广出院。同年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智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尚某、闫某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判决张智革、尚某及县公安局赔付李建广经济损失25万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

    此后,张智革被平乡县公安局开除公安队伍,与本案有关的尚某、闫某受到行政处分。

    真警察,假警察,真假难辨?

    2001年李建广获知,仍在服刑期的张智革又当上了“警察”,于是到县公安局反映情况。据李建广称,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说,张智革已被开除出公安队伍,不可能再当警察。

    据查,《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人民警察: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张智革既被开除出公安队伍,又被判过刑,不应该继续当警察。

    2006年,李建广再次听说张智革调任县城分局当“警察”,曾亲自跑到县城核实,发现张智革穿着有警衔、警号的警服,开着警车,跟“真警察”一样。此后,李建广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报记者也接到李的举报。

    2007年1月22日,记者在平乡县公安局县城分局民警公开栏中注意到,上面有张智革的彩色照片和个人简历,具体如下:张智革,男,1968年出生,党员,大专文化,1997年11月到县城分局工作至今。县城分局另外一个公开栏公布了县城分局民警职责管辖分布图,张智革(误写为张志革)是城关镇东北区治安负责人,下辖2名干警。

    记者到平乡县公安局核实情况,据该局办公室主任张晓波称,他是2000年后调到公安局的,曾听说过干警枪击案的事情,至于涉案干警是不是县城分局民警张智革就不太清楚。

    经过多方采访,平乡县公安局纪检书记郭建国证实,县城分局工作人员张智革就是10年前枪击案的涉案干警,不过,他本人已被开除公职,如果他现在仍穿警服配警衔,就是假警察。

    郭建国解释说,枪击案发生后,县公安局曾对张智革本人进行处理,但是考虑到张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经研究决定,张智革继续留在公安局当司机,由县财政发一定工资。郭同时表示,县公安局会对张智革的警察身份进行调查,给反映情况者一个合理的答复。

    因为9年前的枪击案,李建广落下残疾,嘴歪眼斜,一只眼的视力接近失明,右耳基本没有听力,有时走路摇摇晃晃。李建广没有稳定工作,至今没有结婚,他说:“张智革伤害过我,而且被判过刑,让他再当警察我不服!”

    照片:27岁的李建广没有稳定工作,至今未婚。9年前,曾将他枪击成重伤的干警张智革就在李建广身后的平乡县公安局县城分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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