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有关税负公平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今天接受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不仅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关,也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税收改革是利益的重大调整。减税的改革成本较低,比较容易推进。但实现这样一个重大的改革,国家要有经济实力,得拿得出钱来。现在国家有这个实力。”今天,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专家委员会委员郝如玉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在昨天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中说,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财政将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财政减税930亿元,意味着国家让利于企业,让利于民。”郝如玉认为,如果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并实行,内资企业的负担降低,将带动企业效益的增长,进而带动就业,以及员工收入水平的提高。
“25%是算账的结果”,郝如玉强调,现在的草案既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既得利益,又为内资企业减了税,同时也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他认为,新税法是一个“平稳、温和”的法律。“希望这部法律能高票通过。”
我国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根据草案,内资、外资企业将实行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率。这意味着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8%,而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率则要有一定的上调。
“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两税合并后,内资企业的负担将大大降低。”郝如玉委员说,市场竞争的核心就是公平,但税负的不平等,一直使得内外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就如同比赛一样,一个先跑,一个后跑,如何能体现公平竞争?
郝如玉指出,“事实上适用不同税法在国际上极为罕见”,但他强调,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是有历史原因的。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这反映了我们国家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据介绍,新税法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林毅夫委员认为,新税法对外资影响不大,何况外企还有5年的过渡期。新税法将体现税收优惠由区域性优惠向产业优惠的转变,外资企业可通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式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郝如玉委员认为:“两税合并不是说明我们开放的政策变了。而是我们更开放了,我们要加入全球经济竞争的行列,就必须完善市场经济环境,这要求我们实行一个税法,公平竞争。”
财政部长金人庆指出,据初步测算,对外资企业来讲,税率从实际缴纳的15%增加到25%,增加的税收负担总量一年就是430亿元。所以,分5年过渡,每年仅仅增加80亿人民币。第五年以后,才能达到430亿这样一个税收负担。所以对于外资企业,包括享受外资待遇的港澳台企业来讲,和他们丰厚的利润相比,这个负担对企业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也不会影响到中国来投资的积极性。
郝如玉评价说:“这是新法的第二个亮点,即保障了外资企业的既得利益。”本报北京3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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