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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已渗透到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各个系统、部门与环节”
民建中央建议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2007-03-10
本报记者 刘声
    

    “国家要加大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应突破1万至20万元罚款的限制,罚款额定为50万元至500万元;对商业贿赂有明确利益诉求的,罚款应定为欲达到利益的3~5倍。”中国民主建国会办公厅副主任谷娅丽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治理商业贿赂,民建中央建议修改现行法律,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从无到有,已经初步建立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体系。然而,面对目前我国商业贿赂愈演愈烈的趋势,现行的反商业贿赂立法还存在着诸多缺陷。”

    “要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必须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制环境。”经过调研,民建中央发现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现行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不够准确全面,对商业贿赂中受贿主体的界定过窄,对商业贿赂的形式界定过于简单;第二,立法所设定的行政、刑罚措施过宽,缺乏对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者的震慑;第三,没有专门法,而是散见于刑法和其他民事、经济法律法规中,且关于制止商业贿赂的规定政出多门,自相矛盾,严重影响执法、司法的效力。

    据介绍,民建中央今年准备向全国政协大会提交《民建中央关于完善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法制环境的提案》,其中修改现行法律的建议还包括:

    增加行政处罚的手段。对有关责任人、经营者、投资商、受托行贿者等,只要有行贿记录的应予以黑名单警示,两次以上的应永久取消同业经营的准入资格。

    加大民事诉讼赔偿。应依法赋予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向行贿者要求赔偿的权利,法院应判令行贿者将其商业贿赂取得的收益或预期收益赔偿受害方。

    增加刑事罪名,将介绍贿赂罪扩展到商业贿赂之中。

    制定商业贿赂罪的定案标准,明确行贿、受贿的数额即构成犯罪,界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界线,使司法实务操作有法可依。

    加强对商业贿赂立案、侦查、审判机关的监督,对于有案不立、违法不究、放纵犯罪的行为进行督查,尤其对构成刑事案只追究行政责任和重要行贿人未获追究的情况,应重点实施司法监督。

    改变财产刑罚的应用,将刑事法律中现行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改为“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从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面临的形势看,制定一部独立的《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不仅可以解决目前部门立法与政策之间的矛盾及政出多门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综合利用好反商业贿赂的司法资源。”

    目前商业贿赂有恃无恐,“重要原因就是商业贿赂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各个系统、部门与环节,其巨大的利益诱惑使意志薄弱者难以抵挡而就范。”因此,民建中央建议国家必须加强法制系统工程的建设,六方面措施包括:

    “一是加大财务会计法规的实施力度,对违犯财会法规,对账外暗中运作账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裁;二是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三是建立政府官员和国企官员的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四是建立政府财政统一支付制度;五是推进行政许可法的全面实施,对行政许可项目不得随意增加,对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六是建立举报人重奖制度,可仿效国外立法将商业贿赂受益者的受益额的50%或更多用于奖励那些实名举报者,以提高全社会反商业贿赂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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