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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消费者支持消协代为公益诉讼
2007-03-13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郭永刚)中消协今天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69%的消费者认为,消协(消委会)代表消费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是“非常必要”的。

    据了解,目前群体性遭受侵权的情况已呈多发趋势,如商品房质量纠纷、物业纠纷、旅游服务纠纷等。

    调查显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只有47.8%的消费者曾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赔偿或补偿。37.0%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得到满意解决;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27.2%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消费者没有要求赔偿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35.2%的消费者是因为“费时费力”,27.0%的消费者是因为“损失不大”,25.5%的消费者是因为“举证难”。

    中消协认为,解决这类纠纷,亟须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即允许消费者协会等公益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

    但我国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消费者协会与制订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行业和部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来应成为消费者权益代言人的消协,因此陷入了无法进行公益诉讼的尴尬。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69%的消费者认为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不特定消费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是“非常必要”的,26.3%的消费者认为“一般”,只有4.7%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

    对消费者来说,法律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在所有保护手段中居于最高层次。调查显示,50.9%的消费者认为当前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程度“一般”,29.6%的消费者认为“不完善”。

    但81.7%的消费者表示,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如果有机会,“愿意”参与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还有71.5%的消费者认为,在人大或政协设立消费者组织的代表席位“非常必要”,22.6%的消费者认为“一般”,仅有6.0%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

    有评论认为,如果法律赋予消费者和消协(消委会)以公益诉讼权,制定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行业和部门恐怕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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