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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以法律名义进行的道德批判
2007-03-13
邹云翔
    韩德云代表建议用“无效婚姻”取代“非法同居”,称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上的禁止,这与我国法治精神不相符。(《中国青年报》3月11日)

    一语惊醒梦中人。学法律的我,长期以来也习惯于人云亦云地称这样的无效婚姻状态为“非法同居”,政协委员的提议,让我反省。由此想到,还有多少法律之外的社会权利,被有意无意地看作“非法”?这样的提案,其实在呼唤着权利的觉醒与世人的宽容。

    著名的法学家李斯特认为:“一切的法律均是为了人的缘故而制定的,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集体的利益,都是生活的利益,其并非法制的产物,而是社会本身的产物。”社会本身产生了很多与人相关的利益,其中相当多的并没有为法律所规定,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认为这些利益本身是非法的,而应该认识到与公民权利相关的领域,法无禁止即权利,这样才能将公民的社会权利与法律权利有机统一起来,防止那种仅仅因为法无规定,即否认公民社会权利的极端做法。未婚青年同居关系,并没有纳入婚姻法的调整,但其中的社会权利不容否认。

    我们总是过度依赖法律,认为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利益即非法利益,小到我们典当财产的物权性质,再到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有公民的竞选,物业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公民的上访等等。我们曾经认为,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公民行使相关的权利即为非法,这样的说法看似依法办事,其实是对于法律的最大破坏。因为其割裂了法律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包容关系。

    “非法同居”,这种以法律名义进行的道德评价,在话语权上曾经是那么强势,对它进行反思,就发现它缺乏宽容精神。我们应该学会宽容那些我们暂时不能接受的东西,只要其没有违反法律的底线;学会对于一切自以为道德的概念,进行探究,从而认识到什么是真正的道德。只有这样,才能使真正的道德精神得到尊重。

    我们必须学会思考,思考那些习惯概念下的是非对错,然后才能真正实现对道德的追求,才能重新发现那些我们历来不敢行使的社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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