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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在线
谨防不当利益勾兑
司法调解不能“和稀泥”了事
2007-03-14
本报记者 崔丽
    以前,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多是拿到一份判决书。如今,你去打官司,不少人会拿到调解书。甚至会出现这样的场面:打官司的当事双方握个手,表示相互理解。

    近年来,以调解方式解决诉讼纠纷的情形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调解机制正在形成。

    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

    3月13日,本报与中青在线、新浪网联合邀请正在出席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和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韩德云共同探讨这一话题。

    诉讼调解开始“主流”起来

    李汉宇委员介绍说,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的调解,在我们国家具有悠久历史传统。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特别强调便民和调解的原则,效果很好,这一调解经验被誉为“东方之花”。

    “之所以现在特别强调对民事案件的调解,是现实社会之需,尤其是公民之间的民事争议,如果在分清是非、明辨责任的基础上,能够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的利益冲突达成一种平衡和一致,实现案结事了,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非常好。”李汉宇说。

    在与国外律师同行、法官交流中,韩德云代表意外地发现国外的法官对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非常感兴趣。

    “国外有法官评价,人民调解制度能在化解纠纷中起到作用是一个非常高的境界。”

    韩德云代表分析认为,调解之所以开始“主流”起来,是因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打了官司,拿到法院判决仍感不服,持续不断地上访、申诉,以至于“案结事不了”。

    “人民法院按照调判结合的方式,把人民调解这个很好的传统重新发挥出来,让在诉讼过程当中的当事人取得共识,息诉服判,这对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李汉宇介绍,这几年有的高级法院民事案件二审的调解结案率达到50%以上。有的基层法院更高达70%~80%。

    “调解最大的好处首先是当事人自愿,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官和律师对法律解释的工作,进行权衡利弊,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当事人都清楚了,这件事情我的道理是多少,有多少证据支持我,从而正确地处分自己的权利。”李汉宇说,自愿胜过强迫,通过调解的形式达成协议,效果非常好。一般像这类案件发生上访的几率很小。

    “可以说,诉讼调解机制的确立和完善,是中国法制特色的一大亮点。”韩德云说。

    建议实行刑事缓诉,给迷途少年自新机会

    肖扬院长在报告中提出,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新模式。

    此次两会上,韩德云代表提交了一份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缓诉制度的议案。尤其是对初犯、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直接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必要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建立刑事缓诉制度,尤其对预防控制青少年犯罪很有必要。”

    韩德云说,一些青少年犯罪被起诉,被定罪处罚,给他本人未来的生活和成长蒙上巨大阴影,有的就此踏上不归路,很难回头。在现实当中大量这样的例子来说明很多人的犯罪就是从轻微犯罪和偶然的失足造成的。

    李汉宇委员说,青少年由于其生理、心理特点,有的青少年犯罪出于青春期特有的冲动,尤其对较轻微的犯罪,采取羁押方式,跟成年人的嫌犯关在一起,有的未成年犯罪是第一次进去,交叉感染以后,出来后又犯罪情形就更严重了,这实际上是对青少年行为矫正不利。

    “轻微犯罪、初期犯罪一旦进入这种被管教的场所以后,他可能会受到传染、感染,觉得受到社会的歧视,出去以后也没有正当生活的,在这里反而学到更多坏习惯,尤其是心灵健康受到很大影响。”

    韩德云代表提议建立缓诉制度的设计是,对初犯、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采取起诉的方式,而采取缓诉,通过一段时间在家庭、社区,以及一些矫正机构的辅导下,使其改正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到正常生活的轨道上来。

    “对青少年犯罪这一类案件的处理,在立法上不论就人性化的角度讲还是在矫正机制上、方法上都有很大的空间。这需要我们转变立法理念,在立法设计上制定出更加宽松的规定,便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在起诉前进行各种考量。”据此,两位法律界人士建议,缓诉制度在目前现行法律框架内目前还有困难,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关规定。

    调解不能利益勾兑和“和稀泥”

    有人担心,强调调解会不会给有的法官与某一方当事律师进行利益勾兑,从而损害当事人利益?或者有的法官片面为追求调解率,把调解当作“和稀泥”,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应付了事?

    李汉宇坦言,“老百姓有这种担忧是很正常的,社会是很复杂的,极个别法官因跟当事人一方有什么不正当的利益勾兑,因此采取不明辨是非,在非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来组织调解,或者说强行要加以调解,来满足跟他有勾兑的那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状况下,首先是这个法官的立场、职业道德有问题。按照‘法官准则’来讲,他已经没有资格做法官了。”

    “如何让这种出现问题的法官不能再在这个案子里主持调解、主持审判,更为关键的是要靠制度要避免消除这种现象。”李汉宇强调,法律中规定回避制度,这需要完善和落实一系列监督措施,包括外部的监控措施应用到位,尤其是在操作细则上要落实到位。

    针对此现象,作为律师的韩德云向法官委员李汉宇进言,要注意防范另外一种倾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民事审判原则,强调“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更重要的是‘案结事了’。

    “这是一个连贯、统一、全面的原则,必须从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考虑,不能单独强调一定要调解,不判决,对没有调解的空间的案件一定要判。”

    “不能把‘案结事了’做成‘案结了事’。”韩德云说,目前由于每年案件增幅很大,法官承受的压力很大,特别是基层法官案件任务重,而且,同比他们的待遇、报酬还处于较低的水准。

    韩德云认为,越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处理案件就越不能抱着轻率、草草结案的心态来处理案件。案结了事的调解很可能会埋下隐患。法官为了结案了事,很可能不注重把握当事人的心态,不注重把握具体案件当中的具体矛盾的解决,就会导致达不到调判结合的原则,也达不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除了要求法官不能枉法裁判、枉法调解、要公正公平以外,还要从以人为本、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来把握每一个具体案件,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使当事人双方要服气。才会使每一件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形成一种和谐的司法关系。”韩德云说。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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