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4日电(记者潘圆)“应该尽早废除或者修改歧视农民的、不合理的司法解释,让城乡居民在遭遇人身损害赔偿时,可以实现‘同命同价’。”3月13日,全国政协委员李玉玲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2006年1月,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其中两个城市女孩都得到了20多万元的赔偿,而那位农村户口女孩的赔偿却不及其他两人的一半。本报2006年1月24日对这一事件曝光后,使“同命不同价”现象浮出水面,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李玉玲说,有位全国政协委员告诉她,一农民遇车祸身亡,最终仅获赔8000元。她在调查中发现,因意外事故造成主要劳动力死亡,并由此导致家庭贫困的现象触目惊心。”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死亡赔偿金相差16万多元。按2005年的收入标准,各地赔偿金的差距也不一样,在四川相差9.8万多元,在湖北相差11万元,在湖南相差13万元,在江苏相差14万元,经济越发达地区,二者的差额越大。 “这样的死亡赔偿意味着农民是‘泥身’,城里人是‘金身’,难道因为是农民,生命也要贬值?”李玉玲委员说。 李玉玲委员强调,我国《宪法》第33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却适用双重标准,对不同户籍的受害人给予差别等遇,这是对平等之宪法精神的典型背离。 近年来,河南、安徽、重庆、山东等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有关规定。按这些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但这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去年10月,新出台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由此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有了首条“同命同价”规定。 “关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必须实行全国性的统一标准,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此,李玉玲委员建议,参照我国去年上半年颁布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需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个标准,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记者崔丽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天下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规定。 肖扬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山西代表团讨论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同命不同价这种说法概括的不准确,但此问题已经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进行了很多调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较,并和立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讨论。 肖扬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一问题形成初步意见,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