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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
2007-03-15
本报记者 李润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06年,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987人。其中,检察机关惩处“害群之马”,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273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7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也不回避自身存在的问题,法院系统去年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92人,其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09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三任院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因腐败落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卷入腐败串案……近年来,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面临严峻考验。

    来自香港的王(艹下加易)鸣委员说:“极少数法官和法院干部贪赃枉法,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虽然说是极少数,但是一个也不可以!在香港,最重要的就是法官,法官枉法对制度的影响很大。法官的贪赃枉法比其他人员的贪赃枉法更要引起注意。”

    “司法腐败不是偶然的,是社会腐败蔓延影响的结果。”全国政协委员、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姬亚军说。

    近几年来,一些权力机关陆续出现腐败现象,甚至成为重灾区,在这种现象的影响下,受利益驱使,一些意志薄弱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始谋求私利,进行钱权交易。受行政权力的干扰,一些素质不高者通过关系混入司法队伍,个别党政部门领导也通过行政手段干扰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政府向司法部门分解、摊派经济建设任务,迫使司法机关利用职权,想方设法筹集经费,有的单位甚至将执法任务、工作量与奖金挂钩,或明或暗地鼓励司法人员搞创收。

    “监督不到位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家骏认为,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夏家骏认为,作为法定监督部门的人大通常只是对两院的整体工作进行监督,不能就个案进行监督;作为权力部门,司法机关往往对政协的民主监督不重视。

    他举例说,他曾就一个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先后多次给一位法院院长写信,对方一直没有任何回复。

    夏家骏委员说,一些司法机关对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不重视,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来访、来信反映的问题,经常采取公开审判但又限制媒体记者旁听的方式限制媒体监督。

    各级司法部门的纪检部门的监督力度很弱,属于自己监督自己,这样的监督往往并不奏效。

    “在法官任命过程中的钱权交易是司法腐败产生的一个根源。”夏家骏说,一些人用钱来买官,就必须用手中的权力把钱弄回来。

    司法部门手握实权,来自外界的诱惑力大,自身修养不够,又缺乏有效的监督,一些司法工作人员逐渐放松警惕,这样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会失守。

    姬亚军说,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和执法犯法是司法腐败的主要表现。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进行钱权交易,徇私枉法,包庇有罪的人,使其逃避法律责任,妨碍司法公正;有的滥用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导致错案产生。

    姬亚军说,司法腐败影响很坏,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违法行为更严重。一般的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水源。司法腐败不但亵渎了神圣的法律,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动摇了群众反腐败的信心,而且放纵犯罪,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

    姬亚军认为,预防司法腐败,首先要加强司法部门的廉政建设,加强廉政教育,教育属于前置监督,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同时加大惩治力度,真正做到违法必究。目前的惩治力度与司法腐败发展状况相比不相称,并没有真正达到违法必究的震慑效果,致使许多人认为司法腐败成本很低。

    “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夏家骏认为这是预防司法腐败的必要措施。

    夏家骏建议,必须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监督不仅包括党委、人大的监督,还包括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

    人大要加强对司法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督,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防止发生窝案,通过监督制约领导干部来约束其他工作人员,纪检部门也要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不能姑息养奸。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原会长高宗泽建议,应加大对二审案件事实部分认定的审理,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为加强内部监督,司法部门的纪检负责人最好采用空降方式,从上级部门委派,实行垂直管理。

    司法腐败问题已经引起了两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说,今年,将重点建立健全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的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将着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行使,按照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法官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重点工作岗位的监督力度。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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