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绛县103名农民工在近两年的时间内讨要被拖欠的近13万元工资无果后,打算向运城市委反映,为劝解农民工返回绛县,该县一副县长当场写下书面保证:三天之内解决,否则从县财政支出。然而,时隔一年有余,非但问题没有解决,该副县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倒表示,当时去做劝解工作,本来就是让农民工回绛县就算了,“写承诺的事儿怎么能当真?”(《新京报》3月14日) 官员应当为自己的承诺负责,是常识。甚至根本称不上为官者的伦理自觉,而应当是其理所应当承担的最低限的法律责任。可在副县长“写承诺的事儿怎么能当真”的表态中,我们不难体味到某些官员在对待公众时“大老爷”式的傲慢作派。不少人在为此感到义愤填膺的同时,更强烈地呼吁对如此不负责任的官员,进行党纪和政绩的严肃查处,以纾解沸腾的民怨。 如此呼吁固然言之在理,但在我看来,这只看到了副县长“将承诺当儿戏”事件的表象,而忽视了其背后隐藏的更深刻的体制弊病。先看副县长承诺的具体内容,“三天之内解决,否则从县财政支出”。姑且不论县长没有将这一承诺当真,即便他是当真的,他有从县财政支出13万元偿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权限吗?根据人大对政府进行预算监督的原则,政府的任何一笔财政支出都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显然,该副县长的当场表态属于对“公共财政”的“无权处分”,要么无效,要么可被事后撤消。 但是,从“不当真承诺”中,我们却能够体会到某些政府官员对自己能够任意支配财政支出的“当真”。否则,即便是“劝解”的权宜之计,他也要掂量一下自己承诺的内容,至少要在自己权限的范围内,进行表态和承诺。近几日,被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上热议的“预算监督”,其实和副县长承诺所暴露出的问题如出一辙,即在人大对政府的预算监督上,很多地方人大处于沉默和缺位状态,而这也导致了官员在财政支出上的承诺能够信口开河,以及政府办公大楼建设上的奢侈成风等“怪现状”的泛滥。 当人大在对官员和政府预算监督上都无法“硬起来”时,其他比预算监督更为“次要”的约束机制,就更为阙如。由于人大是民众权益的“代言人”,人大在对官员约束上的缺席,意味着公众通过民主程序制约官员的制度平台是断裂的。一个人大无法有效制约,而民众又无从监督的政府是可怕的,财权在握的事实,意味着政府以及官员在“率性而为”时,有强大的物质保障,而民众监督的乏力,则纵容了官员政治伦理责任的缺失。 其实,虽然官员不应也不能拿财政支出的承诺“当真”,但政府官员依然可以在“行政责任”的压力下,通过行政手段来让承诺兑现。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官员之所以在面对选民时,除了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伦理道德自觉,就在于民主政治的制约,使得官员在获得优越社会地位的同时,也要承担更为苛刻的责任。一个官员可以选择不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或者不顾法律的规定信口开河,但其必须为自己的言论,承担法律责任和引咎辞职的伦理责任。甚至,整个政府的官员群体,都要为个体的行为蒙羞,不得不日后尽最大可能地挽回个体所造成的政治声誉的减损。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对副县长“承诺不当真”的表态,绝不能置若罔闻,而应当启动民主制度下的监督和问责程序。毕竟,人大从来都是民意撬动官员政治责任的最好杠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