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两会代表委员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所作的“两高”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讨论。现场气氛热烈,代表委员们聚焦司法公平与正义,关注反腐倡廉,从他们的讨论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改革屡破难题,反腐力度不断升温的法治之路。
死刑核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李树木是福建省石狮市一个五金厂的驾驶员,为了报复,深夜放火将民工蒋连猛夫妇烧死,李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核准掌生杀大权,必须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3名法官审阅全部案卷,查看现场、询问证人,经严格审查,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树木死刑。
“这是两个多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中的一起,有的案件因事实不清或应判处死刑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被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终结了死刑核准权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了26年的历史,从司法制度上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确保公民人权和生命权,杜绝冤错案发生,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大的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杨成学感慨良多:“我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第二年,就提出了有关死刑核准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议案。”
当时担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院院长的杨成学,发现死刑核准权下放的最大弊端是导致死刑量刑标准不统一。凉山彝族自治州毗邻云南,毒品犯罪较为严重,“我们在办理毒品运输、贩卖案件过程中发现,按照四川省高院核准的标准,贩卖毒品100克以上可以判处死刑,但按照云南省高院核准的标准,这个数字是120克。”
“针对目前死刑复核的现状,我对统一死刑标准和死刑案件质量等提出相关建议。”杨成学说,难得的是,这些建议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一回应。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南英代表表示,我国死刑核准权收回在2006年迈出了关键一步,从经费到人员编制、从审判人员的培训到审判方式的调整、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目前进展顺利。
“要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审慎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核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这番话分量不轻。
在杨成学看来,如何确保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的一系列措施逐步到位,杜绝冤错案,坚持少杀、慎杀原则无疑是重中之重。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对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这进一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死刑核准权收回后,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杜绝冤假错案发生的决心和态度。”全国政协委员吴德立律师评价道。
缉拿外逃贪官:反贪国际合作不断加强
行贿受贿、渎职侵权、贪官携款外逃,种种腐败行径令老百姓深恶痛绝。近年来,一系列反腐败举措的出台,显示出我国向腐败亮剑猛击。
今天上午,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表示,目前在大案要案查处中不断出现新特点,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职务高,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加大。
“对存在的腐败现象,我们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贾春旺说,这说明我们党反腐败的坚定信心和决心,这一点得到了世界很多国家的认同,廉政建设应该越来越好。
去年10月25日,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当选首任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
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中方代表机关,将直接与有关国家开展查询和缉捕潜逃境外职务犯罪嫌疑人,以及追回腐败犯罪资产的合作。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分析认为,这表明我国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
针对贪官外逃,截至2006年2月,我国已与40多个国家缔结了50项司法协助协定、25项引渡条约、3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等共78个相关法律条约。
成效正在显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透露,2006年在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中,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70人,比上年上升137.6%。
与此同时,代表委员中建立高效、独立、权威反腐败机构的呼声不断升温。
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连续3年提出要建立中国反腐败特别法议案,希望把纪委、监察、检察院等各种力量凝聚在一起,对腐败形成一种泰山压顶之势。
全国人大代表、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近日透露,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中编办审批。此前,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曾表示,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将来还要成立地方级的预防腐败机构。
今天审议中,梁豫秦代表对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检察机关对重大安全事故同步介入调查”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她说,这有利于及时查处频频发生的矿难背后的权钱交易、官煤勾结。“一些在重大安全事故中的渎职失职官员对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甚至比贪污受贿还要大。”
2006年12月,上海市各级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处(科)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引来多方关注。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中,已经有24个省级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贪官固然应该严惩,昏官、庸官同样应该受到处罚。”
透视每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都可以看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监管,甚至官商勾结,纵容非法开采、违规生产,充当不法企业“保护伞”的种种行径。广东兴宁煤矿透水事故、山西宁武贾家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新疆阜康神龙瓦斯爆炸事故、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等特别重大事故的背后,隐藏着11起渎职犯罪案件,有88人被立案侦查。
去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规定非常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立案标准的明确有利于打击这类犯罪。”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说。
用法律阳光抚慰伤痕: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呼之欲出
2006年年底,杀害11人的邱兴华最终伏法,让这起轰动全国的特大杀人案尘埃落定。“我愿意赔,但我没钱。”邱兴华的这句话却让法院判决成为11个被害者家庭手中的“法律白条”,邱兴华到死都没给受害者家庭赔偿。
此案中失去丈夫熊万成的尹行巧因此陷入绝境。“我家惟一的顶梁柱倒了……绝望得不知怎么办,希望能通过政府帮助,挽回我这个身弱无助的女人对生活的信心。”尹行巧的悲怆令人心酸。
像尹行巧这样的受害者呼声,绝不仅仅是个案。
在北京王府井,曾发生过一起凶杀案。凶杀案主角艾绪强劫杀出租车司机后,又在王府井连撞9人,被害人家属向他索赔100余万元。但贫困的民工艾绪强说出了几乎和邱兴华一样的话。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样的情况在国内刑事诉讼中很普遍,目前大约80%的被害人都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报告中透露正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据介绍,目前开展工作试点的10个高级人民法院统计,这一制度全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余万元。
南英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带给被害人的不仅仅是人身侵害,有时会造成被害人失去劳动或谋生能力,造成巨大心理和精神伤害,这些损失并不因为对被告人课以刑罚就能够挽回的。
“提供司法救助,并不仅仅是司法领域的人文关怀,和其他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一样,是国家对老百姓应尽的一种责任。”南英代表说。
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谦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孙谦表示,通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让刑事被害人同样享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过去我们的司法救助制度主要倾向于生活极其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从去年开始,我们在一些地方探索有关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特别是对于罪犯确实没有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又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被害人和他的家属生活困难的这类案件,由有关方面,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和其他方面给受害人一定的救济,解决受害人的实际困难。”倪寿明说,这是司法以人为本、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体现,同时表明,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正向更广、更深层次拓展。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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