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4日电(记者崔丽)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个人也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 高法新闻发言人今天透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释工作程序,统一了司法解释的形式、效力以及适用规则。 《规定》强调,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前,将在媒体、网络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广泛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 《规定》扩大了司法解释的来源。明确司法解释立项来源主要有三种: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其他审判部门可以建议立项制定司法解释; ——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直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规定》要求,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